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6号)
时间:2025-01-02 14:4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4331023306130877鲈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BJ24331023306130877;样品名称:鲈鱼;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海嘉水产商行。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编号:202415923的检验报告,其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批次鲈鱼的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鲈鱼库存。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具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涉案货值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2元,并处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14.52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天市监处罚〔2024〕431号)。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