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
时间:2025-01-13 16:5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天台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稳步推进法治建设。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把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300余份,接受咨询群众200余人次。

(二)规范透明权力运行。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主动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责和依据、执法程序、便民服务等信息进行全面公开,确保了公众相关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将执法“晒”在阳光下,推动了行政权力规范、公开、透明运行。

(三)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依托“行政诉讼人大e监督”,“浙里复议”等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坚持柔性治理模式,将调解贯穿行政争议全过程,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联系,确保“案结事了”。2024年行政诉讼较2023年降低3起,行政复议经调解当事人自行撤回2起。2024年全年我局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被纠错。

(四)持续提升助企力度。在坚持“无事不扰”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宣读、法律宣讲、一企一人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实行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做好被处罚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本年度共落实“三书同达”6次,信用修复11件。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刑衔接”、执法公示等工作全年相关数据及同比变化,行政执法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刑衔接”、执法公示等工作全年相关数据及同比变化

1、本部门2024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0宗,予以许可0宗。(行政许可职能划归县行政审批局)

2、本部门2024年度共作出行政处罚3067起,其中简易程序案件2890起,普通程序案件177起。同比下降23.33%,原因是大部分高频次、易处置的行政处罚事项已赋权至乡镇。

3、本部门2024年度共开展行政检查1111次,同比减少5.7%。积极开展“综合查一次”,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4、本部门2024年“行刑衔接”案件1起。

5、本部门2024年执法公示情况:在浙江政务网上就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依据、程序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进行了公示。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及时将处罚结果信息在浙江政务网上进行公开,不定期抽查处罚结果信息,如有问题的,迅速修改完善。

(二)行政执法工作好的做法

一是精准赋权,为基层注入发展新动能。采用“乡镇提出、部门审查、联合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 五步法,实现赋权论证可视化,按照“有需求、能承接、用得好、便群众”的原则,融合镇街近2年执法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构建多类执法数据模型,确保赋权事项的精准性、有效性。调整后,原三街道,三中心镇的赋权事项浓缩为60条,四小乡镇赋权事项浓缩为30项,切实提升了我县赋权事项的实施率,助力基层破解“看得见管不住”的难题。

二是助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出台《天台县关于开展“精准普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精准度,增强企业合规守法自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出台《天台县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及《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分点罗列行政合规建议,让企业避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告知书》鼓励企业主动修复,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帮助企业重回公平竞争赛道。

三是持续提振行政执法质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持续优化行政裁量规范适用,出台《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涉企轻罚免罚事项清单实施意见》,切实解轻企业负担。就加处罚款执行难问题出台《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速案件办结速度,减少非诉执行次数。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我局承办的台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31号案件被省林业厅评为2024年度优秀行政处罚案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局行使的综合执法事项范围过于宽泛,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跟不上执法的要求。对于相对专业的如生态环保、民政、人社等执法领域不够专业,不能很好的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单位相关工作难以突破创新。

二是业务培训形式有待拓展。培训形式仍以传统授课方式为主,缺乏对互联网等其他资源的利用,培训内容较为枯燥,趣味性不足,需进一步在培训形式上进行丰富创新,在传统“讲授式”的模式上增加“互动式”和“观摩式”等其他培训形式。

三、下一步措施及建议

一是纵深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以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为基础,常态化开展会前学法、专题学习,通过法律法规学习、案例展示、难点讨论等方式,全面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学以致用,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指导实践、规范执法,进一步强化了执法队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素养,不断提升执法队员业务水平;采取定期检查和情景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跟进检查执法人员的学习落实情况,确保学习实效。

二是迭代升级行政执法协同指挥中心,完善会商督办、通报约谈和“三书一函”等机制,压实部门监管执法主体责任,提升全县行政活动统筹能力。进一步规范约束行政检查行为,深化“综合查一次”“亮码检查”“简案快办”,健全完善线索分派、态势分析、联合会商、争议处置等机制。

四、《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详见下列表格)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件)

类别

单位

申请数

受理数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撤销许可

审核转报

备注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许可事项已划转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说明:

1.“申请数”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受理的数量。

3.“准予许可”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本级或上级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数量。

4.“不予许可”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本级或上级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并在备注说明理由。

5.“撤销许可”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并在备注说明理由。

6.“审核转报”为行政许可申请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初审,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由省级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件)

类别

单位

处罚程序

处罚种类

罚没款数额

行刑衔接

复议情况

诉讼情况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合计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总额(万元)

行转刑案件数

行转刑立案数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数

被复议案件数

维持数

被纠错数

调解数

被诉讼案件数

维持数

被纠错数

调解数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890

177

3067

287

349

0

0

0

1902.22

1

1

0

7

1

0

1

3

0

0

3






















说明:

1.“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数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处罚种类”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类别的,分别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

3.“罚没款数额”以万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行转刑案件数”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

5.“行转刑立案数”为移送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数量。

6.“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数”为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

7.“被复议案件数”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

8.“被诉讼案件数”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次)

类别

单位

双随机抽查

专项检查

即时检查

触发式核查

日常巡查

合计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02

0

3

6

0

1111






















说明:行政检查数量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种类

单位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征收

行政奖励

其他

合 计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说明:

1.行政强制数量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数量。

2.行政确认、给付、裁决、征收、奖励的数量均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单位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决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