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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2024年天台县流通领域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4-09-23 10:5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组织单位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水泥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抽检场所

建材市场、建材店等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仓库或售柜中保存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在抽取袋装水泥样品时,应从包装完整的袋装水泥中随机抽取;在抽取散装水泥样品时,应从散装容器中随机抽取。

5.2抽样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5.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检样和备样分别装入两层及以上洁净的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贴封条标志,并由被抽样销售者签章确认。

(3)抽取的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有受潮、结块等现象。

六、检测标准

1、GB 175-2023       通用硅酸盐水泥

2、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3、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4、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七、检验项目

1、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75-2023的通用硅酸盐水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凝结时间、安定性(沸煮法)、强度、细度、放射性、水泥中水溶性铬 (Ⅵ)

GB/T 176-2017

2

GB/T 176-2017

3

GB/T 176-2017

4

GB/T 176-2017

5

GB/T 1346-2011

6

GB/T 1346-2011

7

GB/T 17671-2021

8

GB/T 1345-2005

9

GB 6566-2010

10

GB 31893-2015

2、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3183-2017的砌筑水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三氧化硫、氯离子、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保水率、强度、放射性

GB/T 176-2017

2

GB/T 176-2017

3

GB 31893-2015

4

GB/T 1345-2005

5

GB/T 1346-2011

6

GB/T 1346-2011

7

GB/T 3183-2017

8

GB/T 17671-2021

9

GB 6566-2010

八、判定原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5.质量判定原则:

5.1检验样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2检验样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5.3检验样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九、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