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天政复〔2024〕107号
时间:2024-09-23 10:37 来源: 浏览次数:

申请人:谢某胜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0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天台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户外应急保温毯加厚聚脂薄膜自救防寒野外”),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通过短信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1.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向我们消费者召回过涉案的产品,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过被投诉举报人发出的召回通知;2.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给我的涉案产品给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人身、精神等方面的危害;3.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且其积极改正属于应尽法律义务,并不属于不予处罚情节。涉案产品属于保温毯,即使用者在遇到低温的情况下可以拿出来进行对身体保温,但其未有任何的“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产品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涉案产品未有任何“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将无法寻找相关信息进行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被申请人应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购买订单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事项已依法履职。(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依法开展调查、不予立案告知,已履职完毕,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合法正确。1.该公司系网络中间销售者,无库存涉案商品实物,如有顾客下单就会去相应商品的上家供货商处以该顾客的信息下单,由上家供货商直接发货给客户,该公司从中赚取一笔差价,该公司并不接触商品实物。申请人在举报时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到货实物照片,从照片来看,该款商品实物无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信息。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法提供该商品的实物以及相应的中文标示和使用说明证据材料,但承认被举报商品是其所销售。对于该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示和使用说明的商品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将相关违法线索抄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市监部门处理,鉴于其只销售了5件这款涉案商品,且已将该款商品链接下架处理,综合来看,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2.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消费品存在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商,并非该公司。被申请人已把相关情况移送产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分送情况告知书和快递单、答辩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订单截图、进货商信息截图打印件、线索移送函、举报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台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天猫网店“某旗舰店”销售的户外应急保温毯无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决定受理,因被举报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邮寄告知了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3月26日决定受理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代发货,上游商家为1688平台店铺名为“某旗舰店”,消费者下单后,该公司再将收货信息填写成消费者的信息,从中赚取差价,共销售5件,现被举报公司已将该商品下架。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到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购买订单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分送情况告知书和快递单、答辩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订单截图、进货商信息截图打印件、线索移送函、举报记录截图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就调查取证情况,被举报商家销售标志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被申请人已责令改正。被申请人综合认定其情节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案件线索分别移送至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家作出处理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举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已履职到位。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调查后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某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