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天政复〔2024〕104号
时间:2024-09-23 10:32 来源: 浏览次数:

申请人:曹某楠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辖区投诉举报的处理职权。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应依法限期受理并处理。考虑到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从复函来看,被申请人确实对线索进行了核查,但该核查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已确实达到了全面核实线索的法定义务,便直接做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显然其存在未全面核查线索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存在不当,应由复议机关以其未全面核查线索(未查明事实)而撤销其不予立案的决定。其次,依据判定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证结果为准。至于如何查证,申请人了解到,现行法律法规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就不在此处赘述。可以确定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从举报人在提起举报时证据来看,申请人所提供的购买票据和支付页面可知,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证实了被举报人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因自身权益受损提起的举报投诉。而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则证实了被举报产品未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标注其生产日期,因该产品属性粘贴性产品由于时间限制会出现粘贴不牢,粘贴不住的情形,所以被诉产品应当标注其生产日期,而依据《产品质量法法》第五十四条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见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查处职责,构成程序违法。最后,被申请人以责令改正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但未实际考察被举报人销售的金额及数量,申请人查询店铺得知以销售9000+,由此说明已有9000余人被欺骗,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重罚的情形。其次被申请人也未举证整改后的产品照片。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当日,通知申请人在线阅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商品实物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事项已依法履职。(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依法开展调查、不予立案告知,已履职完毕,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产品标识问题处理并无不当。经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开始,在其天猫网店“某专卖店”创建上传、销售一款名为“纳米手机贴实用黑科技支架同款手机架随手贴车载通用抖音支撑导航”的纳米贴。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虽能够提供该款商品相关有效的合格证及外包装信息,其上载明:纳米贴,产品等级:合格品,材质:PU/TPU,执行标准:Q/440605FSYC001-2019,生产单位:兰溪市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昌盛路5号,座机:0579-8******0,温馨提示等信息,但亦不否认其销售给申请人的涉案纳米贴存在外包装标识信息不齐全问题,作为销售者该公司愿意承担责任。该公司销售外包装合格证信息不齐全的纳米贴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故被申请人对于该公司予以责令改正,该公司已经对涉案商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信息进行整改,被申请人的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复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三)至于申请人所称的质量问题,申请人自收到涉案商品后,既没有向该公司反映过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采取向该公司申请退款退货的方式,或其他投诉调解、民事诉讼来解决质量问题,申请人也无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做工粗糙,粘贴性极差”的情形。故认定该款商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分送情况告知书和快递单、答辩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物流信息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订单截图、销量截图、产品合格证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从供货商进货截图、供货商平台资质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台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天猫网店“某专卖店”销售的商品标题称“纳米手机贴实用黑科技支架同款手机架随手贴车载通用抖音支撑导航”涉嫌违法。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决定受理,因被举报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邮寄告知了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核查。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库存涉案实物,产品外包装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及生产地址,外包装侧边贴有产品合格证。2024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该公司从1688平台店名为“义乌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店铺下单。2024年4月6日,该公司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不全,未标注厂家及生产地址。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签发天市监坦责字〔2024〕6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将告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商品实物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分送情况告知书和快递单、答辩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物流信息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订单截图、销量截图、产品合格证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从供货商进货截图、供货商平台资质截图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就调查取证情况,被举报商家销售标志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被申请人已责令改正。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商家销售的纳米贴产品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举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已履职到位。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调查后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某楠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