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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对天台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2408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08-05 15:4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袁云芳、王卫、叶连潮、庞伟峰、周传扬、丁美珍、王四安、林华强、许昌林、徐建平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商美工行业的管理,从源头避免广告违规等问题的建议》提案(第202408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接到本提案后,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由局市场广告线分管领导主抓,指定市场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局内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开展相关整治行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针对提案中建议追责制作数据包的电商美工人员的问题,经调研,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追责对象:经摸排,从事电商美工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厂家内部工作人员,其制作数据包的行为是其工作内容,应由厂家负责,不存在追责个人的问题;另一类是外部的电商美工(工作室),其受厂家委托制作产品的数据包,并获得报酬,可归类为广告经营单位,是本提案中建议追责的主要对象。我县目前有广告经营单位230余家。

法律依据:经我局法规科核实,涉知识产权(含字体,商标,版权等)各类相关法规基本没有处罚数据包制作人员的条款,属于无法可依。在《广告法》中,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中,有规定可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包括广告设计、制作)进行相应处罚,故有法可依。

实际情况:据统计,2023年以来,我局共查办各类广告违法案件35件,其中并没有广告经营者因制作的数据包违法而受到处罚,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被处罚的电商经营者不知数据包是谁制作的。目前我县被处罚的电商经营者大部分是销售者,并非生产厂家,其基本上都不知道所使用的数据包是由谁制作,更加无法提供相应的依据;2、被处罚的电商经营者不愿告知执法人员数据包制作人员的具体信息。对自身为生产厂家的电商经营者,其同制作数据包的广告经营者往往较熟悉,不愿其也受到处罚,同时两者间也普遍没有签订制作合同,无法提供制作费用、内容等依据;3、执法人员往往也难以界定厂家和广告经营者之间的责任,为减少麻烦,也倾向不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在追究处罚之外,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从源头上减少广告违法等问题,我局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开展行动。

二、监管举措

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广告监管体系,明确各科室、各市监所的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监管网络。利用省局广告监测中心、市局“云哨”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实现对广告活动的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今年以来,已对95个网店的126条广告页面进行了在线监测。

2、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坚持“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等违法行为。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今年以来,已查处广告案件15件。

3、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将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法经营、表现良好的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培训贯宣

1、组织专题培训。针对法律更新较快,部分广告从业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我局不定期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活动,重点讲解《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广告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今年以来,已开展培训2场。

2、创新宣贯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等新媒体渠道,开展线上法律宣贯活动,扩大受众范围,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使法律法规知识更加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和接受。

3、强化自律教育。鼓励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广告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同时,加强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委员们对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密切关注、对广告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后,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在现有基础上,使我县广告经营者合规经营水平再上新台阶,更好的服务我县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使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更加健康、更加繁荣。

联系单位: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安伟明

联系电话:89356931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