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909H/2024-133979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时间:2024-07-25 09:4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浏览次数: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预警及响应

3.1  预警分级

3.2  会商及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响应启动

4.2.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4.2.2  响应措施

4.3  分级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终止

5  区域应急联动

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送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应急准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与培训

8.2  应急演练

8.3  责任落实

8.4  预案管理与修订

8.5  预案实施

附件1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2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3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4预警信息通报模板

附件5烟花爆竹燃放应急预案专章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使减排措施与空气质量改善挂钩,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3)《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4)《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7)《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

(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

(9)《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

(10)《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政办发〔2016〕19号)

(11)《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台县执行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函〔2019〕29号)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本预案执行。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日常监管,不适用本预案;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预警通知,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应急减排措施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以形成鼓励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的导向。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公告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天台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修)订具体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制(修)订与本预案相衔接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的县委常委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天台办事处、各乡镇(街道)等单位。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县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为县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配合其他部门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县指挥部指示,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配合开展对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2)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3)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县供电局优化县内非省统调电力的运行调度。

(4)县经信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5)县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6)县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执行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方案,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7)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县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8)县住建局:负责制(修)订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建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

(9)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负责落实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2)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公告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4)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修)订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控制道路扬尘,加强对渣土车的执法检查;加强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污染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16)县气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及时公告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18)县供电局: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指导督促发电企业使用优质煤发电。

(19)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天台办事处: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20)各乡镇(街道):开展督促检查,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2.4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污染的成因等视情开展专家解读,引导舆情。

3  预警及响应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下同)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会商及响应

县指挥部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组织会商,依据市指挥部会商结果或预警发布、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等,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1小时内通知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并在1小时内通知到企业、工地及学校。应急管控的企业在接收到预警通知后按时启动响应,根据企业的“一厂一策”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当接到市指挥部预警调整或解除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1小时内通知到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分别在1小时内向企业、工地和学校下发调整或解除预警通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县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预警通知,需按照预警通知明确的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相关部门可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视情扩大重点行业范围,优化绩效分级指标。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落实到位。

4.2  响应启动

4.2.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启动本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县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3)县指挥部派出专家技术力量,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4)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县(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5)及时评估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并根据预警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4.3  分级响应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移动源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下的控制措施。增加对道路机动车,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增加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洒水(清洗)和机械化清扫频次,重点路段重污染期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对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雾炮抑尘频次。

④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移动源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下的控制措施。增加对道路机动车,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执法检查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增加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洒水(清洗)和机械化清扫频次,重点路段重污染期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对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雾炮抑尘频次。

④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移动源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下的控制措施。增加对道路机动车,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执法检查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增加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洒水(清洗)和机械化清扫频次,重点路段重污染期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4次,对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雾炮抑尘频次。

④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5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和省、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县(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收到市指挥部区域预警通知后,按照区域预警通知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天台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每天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天将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汇总整理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2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要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响应和综合分析人才。

7.2  应急准备保障

有关部门应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鼓励企业提升绩效级别,通过治标向治本转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与污染长期减排双赢;进一步明确保障类企业申报、审核及公示的有关要求以及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要求;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方案。

7.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与培训

天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县指挥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的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8.3  责任落实

县指挥部组织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预案和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方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视情况派出督导检查组对有关部门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督察迎检工作。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罚,并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4  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制(修)订的本部门具体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应向县指挥部备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台县执行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函〔2019〕29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解释。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1.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2.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3.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4.预警信息通报模板

5.烟花爆竹燃放应急预案专章


附件1

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2

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附件3

天台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4

预警信息通报模板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参考模板,具体以上级实际通报内容为准)

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局会商:1月12日至13日,台州地区受高湿、静稳、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天台县等地市可能出现持续48小时中度污染过程,存在重度污染风险。按照《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台美丽办〔2024〕11号)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定于202x年1月10日1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并于1月11日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响应区域为台州市天台县辖区全域范围。请天台县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教育部门通知并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3、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住建部门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减排措施:

2、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移动源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下的控制措施。增加对道路机动车,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执法检查频次。

3、矿山、砂石料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扬尘源减排措施:

4、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增加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洒水(清洗)和机械化清扫频次,重点路段重污染期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对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增加雾炮抑尘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5、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x年1月10日


附件5

烟花爆竹燃放应急预案专章


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不断完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避免PM2.5爆表及“跨年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天台县春节期间不发生污染天。

一、应急准备

坚持提前谋划、预防为主、部门协同工作原则。

(一)加强组织部署

县公安局应于每年9月前启动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方案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于9月前划定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集中定点燃放点范围。集中燃放点位应尽量远离禁燃区、居民区上风向。县公安局负责限制燃放及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监督落实,牵头负责春节期间的禁放值勤工作,根据集中燃放点分布以及往年容易聚集燃放活动的区域等情况,提前配置好执勤人力物力,有条件的可调用高空瞭望监控等技术手段,与人工巡查相结合,全程盯控辖区烟花爆竹燃放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应于每年10月前规划天台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布点方案,按照科学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禁燃区不得设置零售网点、限放区减少零售网点,结合已初步划定的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集中定点燃放点范围,规划的指定销售点位应尽量远离禁燃区、居民区上风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11月1日—5日期间,向社会公布烟花销售点办证流程及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收集汇总。县应急管理局每年的12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的烟花销售点安全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准予办证。春节临时零售点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0日。县应急管理局应于农历腊月二十前将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情况通报县公安局。

(二)依法严查严控

县公安局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合理设置道路运输路线;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作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稽查管控,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指导各责任单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告知销售点负责人须从本区域内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负责开展禁放区域内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清理排查,及时收回并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县应急管理局需在春节后推进节后烟花爆竹“清零”巡查,所有零售店库存烟花爆竹全部由批发企业回收代存,确保所有零售店零库存,进一步控制源头、禁止销售。对年度的烟花爆竹仓储量、销售量情况进行统计,并做好历年数据记录,研判烟花爆竹燃放量变化趋势,积极谋划做好烟花爆竹源头总量控制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对污染排放超标的超大、超响烟花爆竹的查处,及时通报抽查结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

(三)强化宣传引导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应在“6·5”环境日、生态文明、低碳创建等宣传活动中,加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利用环境保护平台开展禁燃限放宣传工作;应在每年春节前发布关于春节期间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春节前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督促各烟花爆竹批发、经销点张贴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有关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收集监管过程中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典型案例,为媒体宣传提供素材。

县市场监管局在企业、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教育企业、公司开张要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配合做好禁燃限放宣传工作。

县融媒体及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微博、微信、短视频、宣传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推进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千家万户。在春节前及春节期间,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在县主流媒体重要版面和时段刊播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关于春节期间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相关内容,并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

预警响应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信息,必要时组织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信息。

二、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在春节前及春节期间及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经监测预测,天台县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在县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预警通知后,除按照本预案“预警及响应”“应急响应”等章节执行外,本章节对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应急响应进行了细化,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开展禁燃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均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采取禁燃管控措施。

(二)应急响应措施

县公安局要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人力覆盖巡查和现场执法,尤其对流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没收、依法处罚,尽快消除集中燃放突发污染隐患。

县应急管理局重点检查临时售卖、流动售卖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对空气污染区域及时持续开展洒水及喷雾等应急抑尘作业,防止污染程度加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充分发挥街道办、居委会作用,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措施,做到禁放区每条街道有人巡、每个社区有人查、每个村民有人管、每栋楼房有人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