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科技赋能助力天台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7-02 结束时间:2024-08-02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全县科技创新水平,加大科创要素集聚力度,推进科技合作,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县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科技赋能助力天台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2日至8月2日。

二、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三、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县行政中心大楼1735室),邮编:317200;请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四、来电或邮件反馈至天台县科学技术局,联系人:夏小才  0576-83930575,张肖杰  0576-83930557;邮箱:605168814@qq.com。

天台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浙江省8+4经济政策体系,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文本)、《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浙科发高〔2022〕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奋进“三高三新”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台科〔2023〕10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补齐创新工作短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实施研发投入补助。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比较上年度正增长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对无财政资金支持R&D经费支出部分(即: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扣除委外、折旧与摊销费用,增加当年度经统一折算后的研究开发固定资产部分费用)占销售收入5.5%以上、4.4%以上、3.2%)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当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增长部分的10%进行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对于研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有效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当年度经第三方审核后研发经费支出总额2%比例给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12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8万元补助。

对R&D经费作出贡献的规下企业,按统计申报的研发费数据按照5%的比例进行最高5万元补助。

(二)推广新用创新券。对企业采用政府无偿发放的“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查新等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活动的经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金额50%发放“创新券”。单个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的额度按每年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的总额控制。创新券资金的兑现,采取先由企业支付,再集中申请兑现。创新券政策的落实,不影响科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的享受。

二、加快科创主体培育

(三)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20万元、规下企业1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2万元奖励。

(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认定且上一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依托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在三年内申报有效。

(五)推动科创飞地发展。对天台(杭州)科创中心的入驻对象,提供最高100%的房租补助,其中产业孵化中心入驻对象,孵化毕业的提供历年房租的 50%补助,入驻期间落地产业化项目(投产)的提供历年房租的100%补助;招商引智中心入驻对象,入驻期间落地产业化项目(投产)的提供历年房租 100%补助;企业研发中心入驻对象,提供房租50%补助,同时每年对企业研发中心的优秀入驻对象,提供每家2万元奖励。由运营机构引进并落地天台的项目,落地后三年内完成小升规、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产值达亿元企业,每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推动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易

·  (六)鼓励研发攻关活动。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活动,采取委托方式设立重点研发攻关项目库,在项目完成研发后,竞争性选择不超过15个项目分别给予承担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开展省级及以上“揭榜挂帅”项目未取得省级资金支持的研究内容。

(七)开展技术成果交易。鼓励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科研院所(含科技系统批准转制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且完成技术合同交易平台和“揭榜挂帅”平台登记、合同实际支付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与校地共建的实体研究院开展合作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5%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

(八)搭建校地合作平台。对建有校地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根据绩效情况提供最高50万元的合作经费。对入驻校地合作服务中心的高校院所(专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高校院所(专家)最高15万元补助。

四、推广农业科技助力乡村共富

(九)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聚焦农业新品种选育及示范推广、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物流、农业生物智造、智能农机装备及新一代工厂化农业等领域实施一批科技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每年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优先支持校企合作项目。根据县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采取择优委托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农业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给予承担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按规定落实好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和山区乡镇400元/月、其他地区300元/月的生活交通补贴政策。落实省科技厅做好推动山区海岛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特派员统筹、配置和选派等相关工作经费。

五、创新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十一)实施创新突破专项奖励。每年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主要内容包含:新增创新联合体,新增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领军或科技小巨人企业,新获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前三完成单位),申报科技系统国家人才项目或新入选科技系统省级及以上人才培育项目,新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等在科技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附则

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同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其中,列入国家、省、市、县研发攻关支持的项目可继续享受研发资金补助政策;其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D档的。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24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组织申报的事项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适应新的政策体系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浙科发高〔2022〕19号),根据台州市去年新出台的几个重要科技扶持政策意见,我县急需对现行的政策体系进行梳理,出台相关政策。

2、适应政策整合优化需要。科技扶持政策是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3号)已施行二年。旨在缓解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带来的新需求。

3、适应政策绩效评价标准提升需要。根据《天台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涉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天财绩效〔2023〕3号),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于2023年12月13日形成《天台县2020-2023年工业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科技创新是首要条件。如何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补齐创新工作短板,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其核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

2、紧紧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以打造优质科技型企业梯队为目标,贯彻落实我省科企“双倍增”加强版,推动我县传统产业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型,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

4、以推动我县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提升重大创新积极性。

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科创大跨越的杠杆作用,合理统筹资金安排,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若干意见》包括六个部分,共十一条。

第一部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共2条)实施研发投入补助;推广新用创新券。

第二部分:加快科创主体培育。(共3条)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动科创飞地发展。

第三部分:推动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易。(共3条)鼓励研发攻关活动;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搭建校地合作平台。

第四部分:推广农业科技助力乡村共富。(共2条)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第五部分:创新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共1条)实施创新突破专项奖励。

第六部分:附则。对该《若干意见》的扶持额度、不能享受扶持情况、施行时间、相关文件废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政策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原政策共十一个部分,26条;新政策共六个部分,11条,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精简调整,使政策更加合理。

1、新增:(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对当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企业的补助。(2)加快科创主体培育方面:天台(杭州)科创中心相关补助政策。(3)推动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易方面:重点研发攻关项目每年预算上限。

2、调整:(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将原政策对“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其他研发费用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处于有效期内科技型企业或R&D支出统计对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奖励”调整为对于研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有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补助、对R&D经费作出贡献的规下企业的补助并分别单独成段;(2)加快科创主体培育方面:将原政策“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调整为“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20万元、规下企业1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万元奖励”;将原政策对新通过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补助申报设定申报时限。(3)推动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易方面:将原政策中重点研发攻关项目每年竞争性选择不超过10个项目分别给予承担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调整为竞争性选择不超过15个项目分别给予承担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将原政策中科技合作协议的补助条件和金额,调整为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且完成技术合同交易平台和“揭榜挂帅”平台登记、合同实际支付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与校地共建的实体研究院开展合作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5%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4)推广农业科技助力乡村共富方面:将原政策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每年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调整为每年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优先支持校企合作项目。(5)创新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将原政策中新增创新联合体,新增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领军或科技小巨人企业,新获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前三完成单位),申报科技系统国家人才项目或新入选科技系统省级及以上人才培育项目,新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等归纳到第十一条,设立“实施创新突破专项奖励”;

3、删除:(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删除:研发补助建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研究开发人员薪酬激励的支出比例不低于补助经费20%的政策;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的政策。(2)加快科创主体培育方面删除:首次获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补助;对“飞地研发基地”建设的补助。(3)推动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易方面删除:导师+研究生攻关项目资金补助;(4)删除原政策“优化科创平台建设”中内容,只保留新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补助。(5)删除原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内容,只保留新获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前三完成单位)补助且对补助额度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县科技局于2024年3月27日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了《2024年度县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修订《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2〕33 号 )政策内容”的决策事项。

期间,经过深入学习调研,借鉴周边县市(区)好的政策经验作法,根据查阅上行法规及政策依据,在原政策基础上,通过对政策内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同时作出政策调整后的经费支出情况测算,几经修改完善,形成初稿。文件由县科技局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汇总。

5月13日上午,召开由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长参加的第一次政策修订讨论会,对原政策进行初步讨论修改。

6月3日下午,召开由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长参加的集体讨论会,认真系统地就政策可行性、绩效性以及地区间平衡性,进行反复推敲、完善。

6月20日上午,县科技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开展研究讨论,确定政策意见初步方向,形成当前征求意见稿。

6月21日,县科技局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QQ工作群、钉钉工作群向12个主要涉企部门、15个乡镇街道、7个工业行业协会以及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布《关于科技赋能助力天台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征求时间:6月21日-6月26日)。

(二)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浙科发高〔2022〕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奋进“三高三新”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台科〔2023〕10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在原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3号)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新增和完善,形成本文件。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第一阶段)

6月21日-6月26日,我局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钉钉群,就《关于科技赋能助力天台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向相关主要涉企部门、乡镇街道、工业行业协会以及重点科技型企业开展意见征求,共收到意见1条,采纳1条。

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2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关于科技赋能助力天台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天台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