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7-01 结束时间:2024-08-01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根据2024年度天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7月1日——8月1日,相关书面意见请反馈至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文件附后。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溪岸东路4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576-83886023(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箱:ttxtyjrj@163.com

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1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意见征求稿)

各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和天台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天政发[2009]34号)规定,我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分别按下列基数计发:

在乡残疾军人,按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295元为基数。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20681元为基数,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以50%比例计发,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以40%比例计发,因病一级至四级以30%比例计发,精神病残疾五级至六级以25%比例计发。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572元为基数,分别按比例:110%、105%、100%计算。

抗战复员军人、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50元为基数,抗战复员军人以80%比例再加2400元计发;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以75%比例再加1690元计发;建国后复员军人以70%比例再加1690元计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70%比例再加1200元计发。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执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优抚对象按上述计算标准执行。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1日         

一、起草背景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特制订《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

2、《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

3、《天台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天政发[2009]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明确本次调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事项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履行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其中公众参与的期限不少于30天,征集意见完成后将开展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有关程序。

2024年7月1日至8月1日,本单位就《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2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