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677H/2024-129029
发布机构: 赤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24-0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沈世荣、杨仲秋、沈世刚、沈世良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4-05-09 14:46 来源: 浏览次数:

沈世荣、杨仲秋、沈世刚、沈世良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平定巷8-6号,根据该建筑1995年7月25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1672348))(补办)显示,沈世荣、杨仲秋、沈世刚、沈世良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95.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叁间平房,用地126平方米,建筑面积95平方米。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126.84平方米,建筑面积327.96平方米(其中地上327.96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3月22日函告本机关:沈世荣、杨仲秋、沈世刚、沈世良户在赤城街道平定巷8-6号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126.8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层数四层,总建筑面积327.96平方米(其中一层94.71平方米,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超0.84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我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规定及结合周边已经取得登记手续的建房户办理时情况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未取得建设工程建设进行建设地上第二、三层,建筑面积190.60平方米;2、该户超建第二、三层阳台及第四层体,共涉及建筑面积42.64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徐道多、徐薇薇委托,浙江安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沈世荣、杨仲秋、沈世刚、沈世良户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4月16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AK2024PG(TZ)0005),报告示明:根据对现有结构及周边建筑的综合分析,对天台县赤城街道平定巷8-6号房屋部位实施拆除会影响该房屋原有结构安全,甚至可能会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不宜进行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 8 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 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1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 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