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0368/2024-1117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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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177号)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3号)等规定,经成本调查,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天台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经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批准2016年以后建设的存量公益性公墓(已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益性公墓除外)。
二、收费标准
1.墓穴使用费:传统型双穴墓(占地1㎡)基准价7000元;传统型单穴墓(占地0.7㎡)基准价5000元;节地生态型双穴墓(占地0.6㎡)基准价4000元;节地生态型单穴墓(占地0.4㎡)基准价3000元。墓穴使用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2.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备案后实施。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
3.预留维护经费,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3号)有关规定确定。
4.对个别公益性公墓,确因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建设成本过高,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另行批复。
三、相关要求
公墓单位应当对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公墓单位确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各公益性公墓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民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