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127197
- 文件编号:天政决〔202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县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5-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
(麻车王桥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麻车王桥头区块)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天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麻车王桥头区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麻车王桥头区块)。
二、征收范围: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麻车王桥头区块)征收红线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四至为:东至赭溪老街,南至人民西路,西至万福珠宝店面,北至道路。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规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居民住宅6户。征收范围内用地面积约475平方米,征收占地面积约470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约822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麻车王桥头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10号)执行。
五、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24年6月25日。
六、征收实施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七、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天台县赭溪北岸区块综合整治项目 (麻车王桥头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天政决〔202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