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催告书 天人社罚催字〔2024〕4号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催告书
天人社罚催字〔2024〕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台州耀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7DMG1R2N,法定代表人:胡正辉,住所: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田岙村东林路友谊2巷2-2号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田岙村东林路友谊2巷2-2号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余美琴2023年6月至8月共计20000元工资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询问通知书及留置送达,企业信息,反映人与法人聊天记录,反映人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询问通知书送达短信通知,责令整改短信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截止2024年5月21日,你单位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继续履行的催告书。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履行凭据送交本机关。
联系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行政中心1707室邮政编码:317200
联 系 人:葛益斌 联系电话:0576-83930855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1日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台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120706112921903126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10202306123408025152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