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12718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4-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刻制并启用“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
专用章”和废止“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养殖
使用证专用章”的通知
关于刻制并启用“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
专用章”和废止“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养殖
使用证专用章”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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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精神,为规范我县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刻制并启用“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原“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规定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申请、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注销等程序。
二、“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
三、根据职能划转,“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由县政府委托县行政审批局使用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刻制并启用“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证 专用章”和废止“天台县人民政府水域养殖 使用证专用章”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