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既有房屋使用管理,从严控制我县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均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提升、城市区域功能优化等原因,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天台县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产权合法的房屋(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仅限村所有公共建筑),其中《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3﹞3号)实施范围之内的工业用地房屋,按其政策另行实施(中心城区内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由县开发办负责实施);
(二)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三)房屋改变用途后应符合交通、市容、安全等相关规定,并符合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工业用房申请改变后的用途应与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四)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或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限制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各部门应在联合踏勘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征求意见表》提交县行政审批局。
(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在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现场和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十日。公告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在房屋现场和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在公告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或投诉,经调查核实不宜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四)申请人凭《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定土地收益金金额,再向县税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
(五)申请人在完成临时改变房屋许可后,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三、部门职责
(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本事项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证信息的核定及土地收益金的核定。
(三)县税务局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取。
(四)县住建局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认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结论备案和改造建筑的消防验收或备案。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技术规范的指导。
(六)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文物古迹保护的审查,文化、娱乐、旅游项目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审查。
(七)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影响市容市貌的审查。
(八)县公安局负责危化品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审查和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的审查。
(九)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化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审查。
(十)旅游休闲集聚区负责旅游休闲集聚区范围内项目的审查。
(十一)公共建筑物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服务、公共服务功能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
(十二)各乡镇(街道)负责结合控规实施计划、拆迁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对是否影响近期建设或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审查。
(十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导向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等,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审查和指导。
(十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屋临时改变后的用途加强监管,监督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督促申请人依法办理后续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四、土地收益金的收取
(一)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先行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县自然资源局以天台县级别基准地价图的范围,根据现行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进行核定,由县税务局收取;农村集体用地性质的房屋改变用途按照标准减半收取;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房屋,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计收面积标准:宗地内全部临时改变用途的,以不动产权证土地面积作为计收面积;如宗地内部分房屋改变用途的,应明确用地范围,以实测用地面积作为计收面积。如实施临时改变用途且容积率大于2时,应将用地面积乘以2作为改变用途计收面积。
(三)土地收益金计收标准:按照城镇基准地价区片等级实施收取,Ⅰ级区片25元/平方米.年;Ⅱ级区片20元/平方米·年;Ⅲ-Ⅳ区片15元/平方米·年;Ⅴ-Ⅶ区片10元/平方米·年。
五、其他规定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县行政审批局书面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县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逾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由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处置。
(三)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决定书和申请人交纳的土地收益金凭证,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仍按原房屋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还。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日起实行。
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附件2: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指导清单
附件3:天台县级别基准地价图
附件1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不动产证证号 | | 用途 | | 用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房屋位置 | |
设计单位 | | 设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拟改变房屋用途 | | 改变面积 | 用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临时改变期限 | 年 |
行政许可 申请人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因和理由: |
附件2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指导清单
行政部门 | 审查和指导事项 |
县发改局 | 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审查 |
县经信局 | 工业用地项目的审查 |
县教育局 | 教育项目的审查 |
县科技局 | 科技项目的审查 |
县民政局 | 养老项目的审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设施项目及物流站场项目的审查 |
县水利局 | 水利设施配套项目的审查 |
县商务局 | 商贸业项目,及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审查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项目的审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属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查 |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体育项目的审查 |
县国资中心 | 国有资产项目的审查 |
其他相关部门 | 涉及对应的行政管理和监管事项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