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催告书天人社罚催字〔2024〕3号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催告书
天人社罚催字〔202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台一点利不锈钢加工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G4JQL61,法定代表人:陈德海,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周家塘村3组43号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百井百亩塘村村口开办的天台一点利不锈钢加工经营部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陈铁军工资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询问通知书留置送达(实际经营地),询问通知书留置送达(经营人住所),天台县铭格厨柜经营部(企业信息),短信告知天台县铭格厨柜经营部经营人询问通知书内容,询问笔录,天台县铭格厨柜经营部管理人员陈台新出具的欠条,反映人陈铁军身份信息,当事人行驶车辆张贴信息,责令改正通知书(周家塘村87号)法人实际居住地,责令改正通知书(周下村公告栏), 责令改正通知书(实际经营场所),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短信通知,授权委托书,陈台新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000006号),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在2023年8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20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在《天台县行政复议决定书》(台天政复[2023]208号)中作出答复:维持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00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止2024年3月8日,你单位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继续履行的催告书。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履行凭据送交本机关。
联系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行政中心1707室邮政编码:317200
联 系 人:葛益斌 联系电话:0576-83930855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内,到天台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120706112921903126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10202306123408025152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