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MB1503128H/2024-102347
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有关事项贯彻落实的通知
时间:2024-02-05 09:4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管理,切实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9 号)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负担,助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医保局公布全省首批纳入省特殊病种范围的病种,标志着我省已在省级层面对特殊病种范围提出统一规范要求,有利于规范全省各地特殊病种管理,适度向“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政策倾斜,减少地区间待遇水平差异,夯实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政策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相关要求,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明确政策待遇。我市现有特殊病种与省医保局公布的纳入第一批省特殊病种范围一致的,继续执行,参保人继续享受原待遇。2023 年 12 月 25 日前,我市已纳入的在省医保局规定范围外的特殊病种,原则上予以保留,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参保人继续享受原待遇,直至逐步纳入省统一范围或消化。在首批省规定特殊病种范围内,我市目前尚未纳入的脑瘫、糖尿病胰岛素治疗两个病种,纳入我市特殊病种管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详见附件。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

三、强化服务监管。各地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立足当地实际,做好新旧医保政策的衔接,不断优化经办服务,重点关注跨省异地直接结算支付政策的落地执行情况。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按上级部门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2024 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1 月 23 日

附件

2024 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一、脑瘫

(一)诊断标准:临床确诊为脑瘫且符合以下情形若干条的。

1.持续存在的中枢性运动障碍;

2.运动及姿势发育异常;

3.反射发育异常;

4.肌张力及肌力异常。

(二)治疗范围:

1.针刺、灸法、小针刀治疗、刃针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

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蜡疗。

2.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使用)。

3.抗癫痫药。

4.巴氯芬及其他缓解痉挛药物。

(三)检验:

头颅 MRI(1 次/年)、肌电图(1 次/年)、脑电图(1 次/年)、

听性脑干反应(1 次/年)。

二、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一)诊断标准:

— 5 —

临床确诊为糖尿病且使用胰岛素治疗的。

(二)治疗范围:

胰岛素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