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3号)
时间:2024-12-06
14:40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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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编号为XBJ24331023306130801鲈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BJ24331023306130801;样品名称:鲈鱼;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天台福溪分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0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415008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查的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发现剩余产品。因散卖无法确定消费者故无法实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经营单位者应按照规定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霉变过期等食品;
二、食品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等其他合格证明,确认票据信息完整并保留相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