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天政复〔2024〕237号
时间:2024-12-27 14:29 来源: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桥。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予以撤销。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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