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天政复〔2024〕218号
时间:2024-12-27 11:09 来源: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24月7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31763757161向“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书面告知案件处置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申请人;依法书面分被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购物款10.98元,并赔偿500元等;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举报投诉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一款等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情况。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第14号)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救济。结合申请人举报投诉信、送达情况及被申请人所做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线索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适当。申请人认为,仅仅提供相关中文标签并不能完全证明其销售的防水罩不是“三无”产品。“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仅仅有中文标签不能确保产品具备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等关键信息。其次,申请人认为,对于商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检查以下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商品是否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志、证书或报告等,以证明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必须有明确的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应详细、真实,以便追溯产品来源和责任主体。进货查验制度:检查销售者是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产品是否认真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故被申请人仅以有中文标签为由便不予立案,其做法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限期重做。如贵机关需要全案审查可向被申请人处索要或者调阅。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因生活拮据已无力承担相关打印费用请贵机关向被申请人调阅材料立案审查即可。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同时,请贵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状等材料时第一时间通知并将相关材料寄送至申请人文书送达地址以便于申请人阅卷,申请人阅卷后将提交新的书面答辩意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物流信息、开箱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事项已依法履职。(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程序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实体法规定,依法进行受理、开展调查和处置、反馈告知,已履职完毕。(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部经营场所无涉案产品库存,在调查过程中该经营部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该充电枪防水罩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含品名、材质、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制造商和地址等信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故被申请人无法认定该经营部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其违法行为不成立,本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关于此举报内容对该经营部不予立案合法正确。(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到的XA31763757161的中国邮政挂号信和其中的彭城维举【2024】A-626号举报投诉信,实际收件人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被申请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举报事项分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事项并开始处理。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件分流转办单及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快递单、答复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登记表、告知书及快递单、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订单、合格证照片、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7日,申请人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天台某经营部,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抖音商城“某店铺”销售的商品“充电枪防水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强制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举报事项分流给被申请人处理。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决定受理。2024年7月30日,被举报经营部提交答辩书,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邮寄告知了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对该经营部进行调查,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现场未发现该款商品库存,该经营部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该充电防水墙防水罩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含品名、材质、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制造商和地址等信息。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物流信息、开箱视频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件分流转办单及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快递单、答复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登记表、告知书及快递单、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订单、合格证照片、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权限。经审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其购买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公司作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不存在必然联系,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也无实际影响。如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特定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救济。若申请人在后续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可以提供给被申请人进行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后,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