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胜。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请求撤销。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项法定职责。复议请求具体内容: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市监局须行使监督权、执法权,强力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知商家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基础上以不愿调解为由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是市监部门避重就轻、严重不作为的表现,依据法规须问责。事实和理由:商家拒绝调解,市监局就不处理投诉存在以下问题:1、商家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2、根据消法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第6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天台市监局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5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浙里复议无法上传证据材料,请天台县司法局受理人员提供上传材料渠道,方便诉求提交。)我愿意申请受理前调解,知晓并同意调解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受理前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请依法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物流信息、购买凭证、与客服聊天记录、实物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受理、调解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已履职完毕,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置合法正确。1.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提起的投诉事项,内容仅包括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受理、调解和终止调解并无不妥。2.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3日就同一订单号(3834629643866030640)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虽然两次投诉举报中申请人登记的商品服务名称和举报问题类型不一致,但核对其具体举报内容后发现。2024年4月23日的举报内容与2024年7月28日的投诉件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已对该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且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4日提起了行政复议(台天政复〔2024〕130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已维持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并依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置。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受理、通知和终止调解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上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不能对被申请人上述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及回复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12315平台举报单及反馈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材料、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及时间线信息、台天政复〔2024〕130号复议申请材料、答复书及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8日,申请人举报天台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淘宝网店“某旗舰店”销售的一款“温度计”嫌违法属于三无产品。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内容,调查发现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3日就同一订单号(3834629643866030640)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已对该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且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4日提起了行政复议(台天政复〔2024〕130号)。对于本案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4年8月15日终止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于投诉作出的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物流信息、购买凭证、实物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12315平台举报单及反馈截图、不予立案登记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涉案商品下架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事项的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规定,本案涉及争议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申请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当采取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且该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并未限制申请人采用其他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姚某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