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天政复〔2024〕209号
时间:2024-12-27 11:06 来源: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孔某伟。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请求确认违法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投诉举报天台字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查询码:(XA37157133550),相关投诉举报内容见附件。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并且请求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消费费用,依法对问题给予赔偿 2.依法分别展开调查,并分别答复举报人,同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关于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未告知给申请人,遂复议。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4年7月1日--2024年8月17日已经超过3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关于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任何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实物图片、物流信息、产品购买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事项已依法履职。(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程序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实体法规定,依法进行受理、开展调查和处置、反馈告知,已履职完毕。(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经被申请人查明并认为:该商品为当事人从1688平台网店“余姚市某卫浴厂”购进,当有顾客从当事人店铺内下单后,就从上家店铺下单直接发货给顾客。该商品购进价格为5元/件,销售价格为8.93元/件。该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家能够提供该花洒的样品,样品上张贴有产品的合格证和水效标识。且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该产品无水效标识,故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合法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答辩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快递单、举报转办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告知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照片、进货订单、供货商网店截图及主体资质信息截图、店铺关闭后搜索结果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举报天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淘宝平台店铺“某家居专营店”销售的商品“花洒”未标记水效标识。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现场并未发现该款产品存货,仅有一件花洒样品,上面有合格证及水效标识。该公司在从淘宝1688购买购进该产品,进货价格为5元/件,销售价格为8.93元/件,共销售1件。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实物图片、物流信息、产品购买凭证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答辩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快递单、举报转办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告知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照片、进货订单、供货商网店截图及主体资质信息截图、店铺关闭后搜索结果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短信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已履职到位。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孔某伟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