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书面举报投诉天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期间,经营销售的“玩具”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书面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信函回复案件处理结果;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案件处置结果书面回复,按照举报奖励办法依法奖励举报人。为佐证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随举报投诉信还一并附带了交易订单,产品实物图片。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申请人的举报立案调查,但是至今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截图、立案调查短信回复截图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事项已依法履职。(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开展调查和处置、告知,已履职完毕,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合法正确。1.该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开始创建上传、销售一款“发光玩具”商品。2024年3月7日,该公司将涉案商品下架删除,期间该公司共销售1件涉案商品,购进价格为1.5元/件,销售价格为3元,总计货值金额为3元,无获利。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显示涉案商品无中文产品标识,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公司销售无中文产品标识的涉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0日责令该公司改正。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2.该公司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涉案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仅为1件,即举报人所购的这1件,违法行为轻微,且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3.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被申请人自3月12日告知其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后,截至其6月21日提出申请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3日对该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月14日将上述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不存在超期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快递单、答辩书、终止调解决定书、投诉案件分流交办单和举报转办通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责令整改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短信告知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销量及下架截图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5日,申请人举报天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淘宝网店“某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发光玩具”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决定受理,因被举报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邮寄告知了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2024年3月12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该公司在从淘宝网店上购进该产品,由上家直接发货。进货价格为1.5元/件,实际销售价格为3元/件,累计销售1件。该公司能无法够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天市监平责改〔2024〕805号)。2024年6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6月14日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截图、立案调查短信回复截图打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快递单、答辩书、终止调解决定书、投诉案件分流交办单和举报转办通知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责令整改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短信告知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销量及下架截图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次数截图打印件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9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已履职到位。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