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490J/2024-132754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4-12-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工业用地;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用地。
1、产出效率低下,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工业用地;
2、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容积率低于1.0的工业用地;
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的工业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国家禁止类、淘汰类的工业用地。
5、政府连片整治开发需要涉及的工业用地。
二、改造模式
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以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开发为重点,探索实施政府主导改造、企业联合改造、企业单独改造三种模式。
(一)政府主导改造。探索国资改造、政企合作等模式的政府主导再开发机制,对低效工业用地区片进行统一规划、整合开发、协议置换、入园管理。改造区片内涉及的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统一入园管理,允许优质企业异地置换提升。对确无法或无意愿改造再生产的工业企业,由政府收回、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国资平台采取协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低效工业用地,重新供地开发建设。
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按照《天台县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执行。
2、土地置换方式。低效工业用地区片改造过程中,上一年“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A类、B类的优质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且承诺实施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3项指标均达到天台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相应行业规定标准1.3倍及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在规划工业区范围内实行异地置换。置换土地面积控制在原用地面积的1.5倍以内,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亩。被置换土地与置换土地面积1:1部分的价格按照所在区片的基准地价结算,超出部分按照政府出让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置换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供地。被置换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收回企业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货币形式15万/亩一次性予以补偿。收回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
3.标准厂房置换方式。对于正常生产的企业,可选择产业园方式集中置换。被收购人选择置换标准厂房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根据产业类型落实相应的园区。置换厂房面积控制在“企业原合法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1.1”所得的建筑面积以内,原企业容积率大于1.1的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置换。
被置换土地与置换土地价格按照所在区片的基准地价结算,置换标准厂房土地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分摊土地面积+公共分摊土地面积),公共分摊土地面积按照(置换建筑面积/地块总建筑面积*公共部分土地面积)。原收回建筑物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格补偿,被收回企业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货币形式15万/亩一次性予以补偿。
置换的标准厂房应以幢、单元、层为次序整体安排,置换的标准厂房按照以下标准结算:等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安成本结算;超过原建筑面积且在置换指标内的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结算;因单层最小分割单元无法分割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少于置换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企业联合改造。对符合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导向且权属清晰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区片,鼓励区片内工业企业组团改造、联合开发、成片更新。
工业企业联合改造、联合开发,联合产权人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集中成片开发。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缴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涉及原划拨用地性质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竣工验收后,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及产权人约定,改造后明确宗地界线的,按照 “非交易性过户”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改造后采用产业园方式建设的,且以幢为独立单位,不动产登记按照建筑基底企业独有、建筑面积企业独有、公共部分(包含园区共有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共同共有。
(三)企业单独改造。对不具备联合改造条件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符合区块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其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单独改造,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挖潜节地、增容提质。对改建建筑设施提高容积率且仍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再收缴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对于“用而未尽”工业用地,企业无力继续追加投资,未利用宗地与已开发宗地经分割后均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独立使用功能,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的,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原企业享受过涉及土地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同时收回。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零星建设用地归并开发。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再开发过程中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面积不超过10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20%的,经批准与相邻宗地一并开发,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低效工业用地涉及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中原乡(镇)集体企业经批准使用原村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其土地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土地征收协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规范开发边界外工业用地改造。为保障工业发展空间,编制老旧工业点布点规划,明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在符合布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开发边界外的工业用地实行零地技改,提高容积率,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根据布点规划要求办理出让手续。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行为发生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用地,按照要求补办土地农转用及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方式补办项目供地手续。补办用地项目涉及地上建筑物须符合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四)规范工业用地整体转让。工业用地转让应当符合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落实规划、产业、环保、能耗等要求。已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涉及转让的,应当符合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标准地”发生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保持不变。
(五)严格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确保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应当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分割宗数不超过3宗且单宗面积不少于10亩。
(六)规范工业用地司法处置。对涉及司法处置的工业用地,依据合同等相关约定,明确土地权利状况和规划、产业等利用要求。对纳入司法处置的“标准地”,继续落实投资建设协议管理,推动买受人按照约定条件开发,履行相应义务。
(七)保障“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