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5号)
时间:2024-12-26 11:0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433102306131117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BJ2433102306131117;样品名称:龙眼;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中浙百汇超市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2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编号:202419340的龙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抽检批次的龙眼库存。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留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天市监不罚〔2024〕42号)。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