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12-25 结束时间:2025-01-25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台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邱洪,联系电话:0576-89356732。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箱:ttzfjcgk@126.com。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台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城市建成区范围为东至惠民路,南至新104国道,西至丽泽大道,北至常台高速、S326省道。

国赤环线、和合街、天桐路(寒山路至大瀑布景区)、三茅溪路(寒山路至下科山)等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制镇、工业园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交通道路挖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事先应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意见。

二、制订计划

1.计划申报。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申报挖掘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挖掘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2.计划编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建设单位申报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会同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强化统筹、减少影响的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全县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挖掘),并在县级主要媒体公布。

3.计划变更。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可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申请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应在施工之前提前15日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三、许可流程

(一)一般流程。

1.受理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项目统一由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县行政审批局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流程及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2.现场踏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业主单位等对申请挖掘点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书面意见。挖掘点位涉及水、电、气、网、光缆等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参加现场踏勘,并出具意见。道路挖掘期间,管线单位应派驻技术人员到场监督。

3.收取费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预收,同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天发改价〔2007〕47号文件)执行。

4.行政许可。县行政审批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以及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发布信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行政审批局许可内容,及时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已审批的道路挖掘项目详情,包括挖掘时间、范围、内容等,提醒广大市民与周边商户。

(二)其他流程。

1.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工程项目需要局部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或向县行政审批局重新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经批准可延期1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仍未能完成开挖施工作业的,工程建设单位需重新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挖掘截止时间。

2.应急抢修。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井盖破损等突发性安全事故,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第一时间向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告,抢修单位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管线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县行政审批局补办审批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养护。城市道路日常养护、维修作业需要小范围挖掘城市道路的,在不影响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养护、维修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取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同意。

四、施工规范

1.明确责任主体。道路挖掘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技防、人防措施,做到文明、规范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许可内容进行施工,并做好挖掘区域管线保护。

2.规范设置公示牌。挖掘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为: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公示牌规格为1.8米×1.2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临时施工隔离路牌上要标注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

3.文明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搅拌砂浆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等,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场净。根据施工规模、工期、挖掘面积等因素,制定围挡方案,和挖掘许可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较大规模的挖掘项目应实行全封闭施工,路口采取透视措施,围挡可采用砌体、彩钢板或定型合格钢质栏栅,围挡高度一般为2.1米,最低不低于1.8米;小规模项目工期在3个月内的,可以使用1米左右的矮围挡。挖掘现场要设置各类标志、交通组织引导图,并做好夜间安全措施。

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200米的掘路工程,道路挖掘施工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施工单位要规范处置因挖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道路挖掘审批前将该方案报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依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施工安全管理。在挖掘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同时将处置方案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原有功能,同时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交警大队。

五、道路修复

1.修复方式。道路挖掘修复,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委托县基投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2.修复要求。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回填夯实,并不低于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隐蔽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

3.修复验收。道路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县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验收合格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退回预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工程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质保期内,修复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六、其他规定

1.建立协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城市道路挖掘全过程闭环管理。

2.严格管理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巡查,发现擅自开挖、未按许可要求施工以及不落实相关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线规划进行埋设。不符合管线规划或暂无法按照规划临时埋设的,在政府需要对道路进行改、扩建时,产权单位应对临时埋设的管线无条件拆除或迁移。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有效遏制乱开挖、反复挖问题,整合挖掘项目,规范现场施工,促进城市安全运行。

二、政策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起草过程

11月29日—12月3日

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12月19日

县府办牵头召开协调会,再次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12月20日—12月23日

再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公示期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5日。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2.制订计划。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申报挖掘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挖掘许可。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可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申请调整。

3.许可流程。分为一般流程和其他流程。一般流程按照受理申请、现场踏勘、收取费用、行政许可和发布信息等环节。其他流程主要涉及工程变更、应急抢修和日常养护情形。

4.施工规范。道路挖掘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施工安全主体责任。挖掘工程要规范设置公示牌、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5.道路修复。道路挖掘修复,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委托县基投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回填夯实,并不低于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隐蔽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道路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县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其他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城市道路挖掘全过程闭环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巡查,发现擅自开挖、未按许可要求施工以及不落实相关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适用对象

浙江省天台县

解读单位: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天台县工人东路151号

联系人:邱  洪

联系电话:0576-89356732

采纳情况

《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25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上就《天台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6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