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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关于天台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号建议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4-12-02
16:3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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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修龙、陈方明、倪庆卫、陈亚霞、俞永伟、陈中统、厉文杰代表:
你们在天台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提增水资源涵养费》的建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5号)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石门水库水源地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生态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群众的生产损失性补助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今年3月,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县政府下发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5号)文件,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生态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及群众的生产损失性补助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执行,集雨面积范围内村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补助根据评价指标达标情况分等次执行,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分别按每人每年12元、10元、0元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为152元,与原先相比稍有提高。
根据天政办发〔2024〕5号文件,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落实,我局将认真做好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县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天台县水利局
联 系 人:夏 敏
联系电话:0576-83170746
天台县水利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