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4-13249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4〕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4-001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4-12-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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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天台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8 15:3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天台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天台县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消费和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3〕31号)文件要求,结合天台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一)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首次年度新增纳统,且首个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月度新增纳统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另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另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连续两年年纳统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的批发零售企业,批发企业每净增1亿元奖励不超过5万元,零售企业每净增1000万元,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连续两年年纳统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限上平均增速的住宿餐饮企业,每净增500万元,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开展促销推广活动

(三)对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业街等商业运营单位,举办购物节、促销活动、品牌推介等营销活动,活动营业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营销费用不超过10%(包含媒体宣传费、演出活动宣传费、物料制作布置费等)进行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四)对承办省、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含),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主管部门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补助5万元。

三、支持创牌创优

(六)对当年首次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台州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通过省级、市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

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的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企业开展废玻璃、废泡沫或废旧纺织品等低价值物回收,对开展废玻璃、废泡沫或废旧纺织品等低价值物回收的企业,其年回收量超过300吨部分,给予不超过50元/吨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

四、附则

(十一)县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的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商贸业政策兑现。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当年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总量的,按一定比例调整兑现。

(十二) 企业当年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十三)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其他政策,按扶持金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的,按照补差进行扶持;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按照从高或补差进行奖励。

(十四)凡符合本意见确定的商贸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在政企通提出申请,经所属乡镇(街道)、县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最后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商贸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