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116U/2024-132426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4-12-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向申请人李本浩送达台天政复〔2024〕24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6 15:55 来源: 浏览次数:

李本浩:

你于2024年9月26日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天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台天政复〔2024〕249号)。本机关以行政复议应诉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你申请书载明地址邮寄送达,因联系不上你,该信件被邮局退回。后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与你联系,均未联系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台天政复〔2024〕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天台县行政复议局(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天台县行政中心733室,电话:0576-83930557)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台县行政复议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