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0T74698J/2024-1313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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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批后公布]占用林地许可-金满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周林峰1户农民建房
时间:2024-11-18
16:13
来源:行政审批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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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予以公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