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1959184P/2024-1311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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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举报内容 | 台州市天台县雷峰乡潘岙杨村大雷山旅游开发公司(牧云谷景区)滥伐生态林1700多亩,开挖山塘18口,毁坏山林7000多平方米,强占永久性基本农田30多亩用于违章建筑。2020年曾举报该问题并被受理,直至现在仍未彻底解决问题,如尚未补种树木,30多亩永久性农田未复耕、环境污染未改善等。 |
调查核实 情况 | 经核实,该信访件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旅游开发公司(牧云谷景区)滥伐生态林1700多亩,开挖山塘18口,毁坏山林7000多平方米,强占永久性基本农田30多亩用于违章建筑”问题。经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经核实,2017年6月,大雷山旅游开发项目经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批准择伐范围1086亩,根据天地图2023年5月遥感影像变化范围面积量算,与采伐证的面积一致。不存在“滥伐生态林1700多亩”的问题。 2.经核实,反映的“山塘”实为蓄水池,共18口,1口为原有,其它17口为项目建设时根据山林地形筑堤拦蓄,主要用于林木、草地灌溉。水利部门对一般蓄水池无审批要求,考虑到其中4口水池达到或接近山塘规模标准(0.5万m3),2023年1月17日,1-1#、2-1#、3-1#、4-1#等4口蓄水池经天台县水利局备案——《关于同意天台县雷峰乡牧云景区蓄水池新建工程的通知》(天水利〔2023〕12号),其余13口无审批要求。 3.经调查核实,天台县雷峰乡潘岙杨村于2015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大雷山旅游开发项目。2015年12月13日,潘岙杨村与旅游开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包含景区入口地块),承包面积为山林5722.5亩、土地42.14亩,约定年租金:山林12元/亩、土地360元/亩。2015年12月以来,旅游开发公司按照合同已累计支付租金共计769715.04元。不存在“强占”土地情况。 4.经核查,信访反映的强占永久性基本农田30多亩用于违章建筑问题点位为景区入口地块。2024年5月23日,经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核查并委托第三方中介实地测绘,景区入口东侧地块面积20.86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4亩,该范围内无建筑物、未硬化、无种植;其他农用地面积17.55亩,该范围内建设了临时工棚、景区设施、临时停车场等设施;未利用地0.91亩,该范围内无建筑物。另外,景区入口南侧地块面积为5.98亩,属其他农用地,违规建设了儿童游乐设施。 (二)关于“2020年曾举报该问题并被受理,直至现在仍未彻底解决问题,如尚未补种树木,30多亩永久性农田未复耕、环境污染未改善等”问题。经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经核实,2021年12月,举报相关问题完成整改,2022年4月,相关信访事项经台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终结(台信终〔2022〕37号)。 2.信访反映的环境污染未改善等问题,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至今,景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专管输送至潘岙杨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处理(该农村污水终端2023年3月底开始提升改造,2023年6月25日试运行,2023年9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2024年5月24日,天台县环境监测站对景区地表水上下游断面进行水质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水质达到I类标准。与2020年9月景区地表水水质检测结果相比,水质类别无变化。 |
整改措施 | 1. 天台县人民政府责令雷峰乡人民政府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复耕;7月底前,对农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临时工棚、景区设施、临时停车场、儿童游乐设施等完成拆除复耕; 2. 加大对项目、景区的日常巡查力度,畅通监督渠道,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属地乡镇监管责任,对林木采伐、生活污水排放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置,着力维护优良生态环境。 |
处理和整改 完成情况 | 1.浙江大雷山旅游发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完成2.4亩永久基本农田复耕;2024年6月拆除河道对岸5.98亩儿童游乐设施,恢复该区块园地的种植功能;2024年8月在17.55亩农用地范围内审批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合计合法用地面积6.27亩,10月完成对农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临时工棚、景区设施、临时停车场等拆除复耕。 2.已加大对项目、景区的日常巡查力度,畅通监督渠道,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属地乡镇监管责任。今后若发现林木采伐、生活污水排放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维护优良生态环境。 |
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