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在淘宝平台某玩具旗舰店购买到儿童捏捏乐解压塑胶玩具,该玩具收到有合格证,查询以后是假的。有订单记录和视频录像为证,并于2024年8月24日投诉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调查。在12315小程序上我提交查询合格证的制造厂为空的结果以及其他证据,仍视而不见,商家能够提供所销售产品合格证,并且经我查询是假冒的合格证。给我的举报回答属于典型的包庇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申请人不服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号1331023002024082423309896告知书,提起该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举报详情截图、购物订单截图、购物页面截图、商品实物照片、合格证照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程序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实体法规定,依法进行受理、立案、开展调查和处置、反馈告知,已履职完毕。(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1.经被申请人查明后发现,申请人称涉案商品合格证中的厂名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过核查,能够查询到义乌某玩具厂的营业执照信息,且该公司未处在异常状态,属于正常经营状态。2.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材质、适用年龄、制造商和生产地址等信息,且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中也包含了该合格证照片,故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不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3.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商品是儿童玩具,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鉴于该商品销量较少,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向商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决定不予立案。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二)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应当予以规制。申请人自2021年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389次,举报382次。申请人先后向我县网店多次购买小额商品后,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如果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的,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妄图以此施压,让商家高额赔偿,有非法牟利、敲诈勒索的嫌疑。因此,申请人的购买、举报行为属“短时间内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举报的”“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情形。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应当认定其购买行为非普通的消费行为。申请人的不正当购买、恶意举报、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违诚信原则,过多占用了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及时间线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合格证照片、涉案产品销量和下架记录截图、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某玩具旗舰店(经营公司为台州某公司)购买“解压神器冰块捏捏乐慢回弹解压玩具粘粘乐跳蚤市场小商品儿童女孩”商品1份共20个,花费13.8元,订单号为4010885280357903500。2024年8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公司进行举报,主要内容为产品劣质,包装很简陋,合格证潦草,是假的,欺骗消费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内容后,于2024年8月29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于8月30日对被举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解压玩具商品系该公司所销售,被举报公司无案涉商品库存。被举报公司于2024年2月上架该产品,至2024年8月29日下架停止销售,并处理了全部库存产品。被举报公司能提供该产品的中文标签以及标签上生产厂家“义乌某玩具厂”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该款商品的3C认证证书。该款产品系被举报公司从义乌某玩具厂下单购买,共销售49件,购进价格因票据遗失不明,平均销售价格11元/件,货值539元。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市监责改〔202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商家立即停止销售未经3C认证的玩具。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9月2日通过12315平台将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举报详情截图、购物订单截图、购物页面截图、商品实物照片、合格证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及时间线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合格证照片、涉案产品销量和下架记录截图、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合格证假冒事项,经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商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的合格证证明,且能够提供该生产厂家信息,因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商家不构成销售三无产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若未经认证,商家不得擅自销售。针对申请人提到的认证认可页面无法查询到该生产厂家的举报事项,涉案产品系儿童玩具,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被举报商家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定产品行为。考虑到该产品销售量较小,被举报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据此对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职能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依法进行受理、开展调查、办结、反馈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