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327B/2024-1311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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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出租车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3号)的精神,为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申请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天台县内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
2.车辆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前采购的新车,并且已办理上牌及营运手续,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3.车辆为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4.纯电动新能源车辆工信部纯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250KM。
申请人为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每辆车只能享受一次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2万元/车。
(三)补助要求。享受新能源补助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企业)于有效申请期限内向属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天台县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经营主体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补助条件标准的有效证明。
托管的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委托书),企业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补助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各巡游出租车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将新能源出租汽车购车补贴政策告知旗下所有出租车的实际经营者,并书面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次补贴政策有效期内计划更新新能源出租汽车数量,由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交通运输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后,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负责将个体经营者享受的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监督管理
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参数指标未达到要求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查人员予以退回,不得对其发放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要求退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已享受新能源补助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骗取补助资金处理。
四、其他规定
1.本方案所称出租汽车为巡游出租汽车,不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