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