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某宇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通知,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受理前10个工作日调解,调解未成,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7月21日通过抖音平台的某店购买自动充气床垫,价格:278元,商家宣传床垫有头枕,充气后可达5cm厚,实际床垫头枕不明显,充气只有4cm厚度,且商品无合格证等信息,向商家反映被告知不需要合格证等证件,对此不认可,要求关停店铺并退一额赔三。(订单编号:6932435490799162939,商家注册名称:某有限公司,商家地址:天台县某镇)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并未按照规定处理违法,未索要相关证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举报详情单截图、与商家聊天截图、商家销售页面截图、商品外实物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程序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实体法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置、反馈告知,已履职完毕。(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1、该公司于2024年6月份开始,在其抖音网店“某店”创建上传、销售一款名为“新款零跑C10车载自动充气床垫自家专用后备箱睡垫后排户外旅行床”的汽车坐垫。该公司能够提供该款商品相关的中文标明的品名、执行标准、生产厂名、生产地址合格证等信息。该款商品的进货价格为198元/床,实际销售价格为278元/床,检查时该公司上述商品还在销售中。鉴于申请人在举报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无法判定该公司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复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2、经被申请人查明,该公司如有顾客下单就会从上家供货商拿货,再发货给顾客,经营场所无涉案车载充气床库存。该公司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涉案商品充气后“头枕厚度10cm、垫厚度5cm”的性质。鉴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无不当。3、申请人在8月2日举报时是通过电话向信访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单时,仅收到举报诉求并未收到其他证据材料。2024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再次投诉,提交的相关材料中附带了6张图片,但并未包含复议申请中的聊天记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并未收到。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具备提起复议资格。而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而非基于举报人的举报请求。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份、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及反馈截图、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告知内容截图及短信发送成功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订单详情截图、涉案产品合格证、涉案产品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打印件、微信号截图、产品厚度测量照片打印件及测量视频、产品销量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1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的某店(经营公司为某有限公司)购买“新款零跑C10车载自动充气床垫自家专用后备箱睡垫后排户外旅行床”商品1件,花费278元,订单号693243549079916××××。2024年8月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公司,主要内容为商家宣传床垫有头枕,充气后可达5cm厚,实际床垫头枕不明显,充气只有4cm厚,且商品无合格证等信息,向商家反映被告知不需要合格证等证件,对此不认可,要求关停店铺并退一赔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内容后,于2024年8月5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于8月6日对被举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车载充气床商品系该公司所销售,被举报公司无案涉商品库存,有顾客下单后会联系供货商天台县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从供货商拿货后再发货给顾客,购进价格198元/床,销售价格278元/床,共销售2件。被举报公司对宣传的“头枕厚度10cm、垫厚度5cm”广告语事项提供了测量视频和照片,对“三无”产品事项提供了车载充气床的合格证(载明品名:充气床垫;产品等级:一等品;执行标准:GB/T26572-2011;洗涤方式:湿毛巾擦洗,不可以机洗;生产厂名:天台县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镇)。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4年8月23日,经抖音平台协商售后,被举报商家同意仅退款,并退还申请人278元,申请人未退回该商品。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照片、举报详情单截图、与商家聊天截图、商家销售页面截图、商品实物照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份、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及反馈截图、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告知内容截图及短信发送成功截图、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订单详情截图、涉案产品合格证、涉案产品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打印件、微信号截图、产品厚度测量照片打印件及测量视频、产品销量截图、订单详情、售后详情、协商记录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案涉产品虚假宣传和标识问题的认定上。针对产品虚假问题,被举报商家宣传案涉商品充气后头枕厚度达5cm,申请人称充气后仅有4cm,因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依据,被申请人根据被举报商家提供的该款产品测量证明视频材料,认为被举报商家宣传商品充气厚度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妥。同时,申请人提出案涉商品存在无合格证等信息问题,因申请人附上的举报证据不足且被举报商家出示了该款产品相关的中文标明的品名、执行标准、生产厂名、生产地址合格证等信息,故被申请人无法认定该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如申请人就该产品虚假宣传和标识问题确存在其他证明材料,可向被申请人提交该证据材料再次举报。
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职能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依法进行受理、开展调查、办结、反馈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就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