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台中学
学校创办于1906年,为省一级重点中学,全省14所省优秀一级重点中学之一。2014年被评为浙江省首批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2020年被评为浙江省首批现代化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具有优良办学传统和深厚文化底蕴的百年名校。现有在校生2423人,教职工278人,其中国家和省“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杰出教师1人,省特级教师5人,正高级教师7人,国家级、省级名师培养对象27人,高级教师132人,获硕士学位46人,省内外兼职国际金牌教练3人。学校有省、市、县名师工作室11个,获县级以上各类综合荣誉、教坛新秀、名教师、省级以上名师培养对象等229人次,由于学科竞赛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学科学会表彰169人次。
在118年的办学历程中,天台中学积淀了丰厚的人文底蕴,在“自觉卓越”的核心办学理念引领下,一代又一代的师生秉承着“自觉鼎新,大器卓然”的校训,凸显“自觉教育”办学特色。学校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形成了“自立自强,乐知乐行”的学风,“贯之以德,教之以方”的教风和“自信于心,自励于行”的校风,形成了“怀自立之心,蕴自信之气,成自胜之人”的培养目标,致力于创设最适合学生快速发展的空间,探索办最适合学生的教育,让学生进入自主发展的快车道。学校的德育内化工程、学生学习力的培养、以学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改革、“以学论教”教学过程发展性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监控、校企合作开发开设选修课、理科实验功能的研究与开发等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其中“自觉教育”办学特色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教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天台中学;英文名为Zhejiang Tiantai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天台县始丰新城天中路1号。
第三条 本校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5618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天台县应届初三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本校为全寄宿制学校。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宗旨为: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学校以“自觉超越”为办学核心理念,坚定地走自觉教育、内涵发展的办学之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业务范围为: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以立人为目标,以“自觉超越”为办学核心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发展规律,从学校实际出发创设全校师生员工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走自觉教育、内涵发展的办学之路。
本校愿景是“竞一流,创文化品牌名校;致卓越,树优质教育典范”。
本校立足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形成“自强行健、同心行远”的学校精神,创设学生自觉发展的空间,探索自觉教育。
本校培养目标是:怀自立之心,蕴自信之气,成自胜之人。
本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自觉鼎新、大器卓然
校风:自信于心、自励于行
教风:贯之以德、教之以方
学风:自立自强、乐知乐行
教师誓词: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神圣职责,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为人师表,铸教师高尚人格;公正无私,廉洁从教;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依法执教,教书育人;勤勉敬业,严谨治学;团结协作,终身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
学生誓词: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尊师守纪,明礼诚信;修德养性,团结协作;崇尚科学,勤思善问;顽强拼搏,乐观进取;强身健体,全面发展。为报养育之恩情,为求民族之振兴,我恪守“自觉、鼎新、大器、卓然”之校训,立志做一名有抱负有本领的文明天中人!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标的设计围绕学校的核心理念“自觉超越”,图标整体形状呈圆形,外围是由“浙江省天台中学”的中英文组成。中间是由红白蓝组成的圆形图案。其中下方是红色,象征热情的阳光;上方是蓝色,象征浩瀚的海洋。红蓝鲜明的对比,寓意天台中学的校园充满活力,包容万象。中间白色的图案是整个校标的核心,由“天台”的大写首字母“T”艺术变形而来,像是一只翱翔天际的雄鹰,象征全校师生心怀梦想,不畏艰难,激情四射,追求卓越,飞向更高更远的天空;白色T形又像是一本展开的书籍,喻指学校重视教育,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让学生浸润在阅读中,享受文化的熏陶。
校歌:《点燃明天的辉煌》,裴显生作词,王亚伦作曲。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五)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
(六)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二)遵守学校章程。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长情况提供便利;
(六)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天台县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天台县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县教育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党组织书记是学校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第十五条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工作,协调与政府、街道、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七)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增进家校沟通。
第十八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校史馆,重视历史物证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本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党务办公室、政教处、教科处、教务处、总务处、信息技术中心、学生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钱学森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钱学森部设正、副部长,负责三个年级钱学森班的德育、教学和竞赛等工作。
年级组设分管年级副校长、教学年级主任和政教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实行“全面育人,育全面人”的德育管理。
本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委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本校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本校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积极推行德育内化工程,以“自觉教育”为核心,不断完善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纠偏、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具有高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深化社区与学校的共建活动。吸纳社会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力量和智慧,吸纳校友和社会的各种资源,成立校外活动基地,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拓展学校办学空间和视野,让学生融入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和关爱。并积极参与社会考察与调查,利用寒暑假做好志愿者服务。
(三)实行班级授课制,走班和行政班相结合。建立班级日常管理机制,配备班主任、副班主任,落实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工作常规,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推进班级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本校通过制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开展“有主题、有特色、有品牌”的多彩社团活动,开阔学生视野,陶冶学生情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努力形成一种有利于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创新意识和领袖能力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遵循教育规律,广泛推行课堂教学改革,形成“以学论教”教学过程发展性评价,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
本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学生修习必修课程满96学分,修习选修课程满48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同时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方可毕业。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分层次教学。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本校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着力研究必修与选修结合的学习模式、专项或项目为导引的学习模式、合作背景下的学习模式、学生充分自主的学习模式,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和教师主导作用,打造高效课堂。
本校总结教学管理经验,形成“以学论教”教学过程发展性评价,包含以学论教课堂教学过程性评价、激励性课堂教学即时评价、作业设计评价和作业评价的评价、模块学习过程性评价、学业水平发展性增量评价、普通高中“三位一体”评价体系。
(六)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本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文化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本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七)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本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的人格健全发展。
本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开展生命教育,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
本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和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八)定期举办社团文化节、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劳动节等活动,全天候、综合性、渗透式的通过系列、整体的多元文化育人,培养“五育并举、担当有为”的时代新人。
(九)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人文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构建数字化智慧型校园,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和服务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十)打造学术型高中。本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特级教师、名教师等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制定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和专著出版资助办法,规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核发。
第二十八条 本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本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本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本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本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本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校是“浙江省健康促进”金奖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膳宿条件。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本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本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经学校批准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师梯队建设方案、骨干教师进修制度,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
(八)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定期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位在职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四)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本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本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本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各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专家为兼职教师。
本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研学旅行、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本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本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本校成立家庭指导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科学的育人方法。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本校依托天元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本校依靠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和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本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天台县的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建设。
本校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校采取内联外通、开放办学的发展战略,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和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与美国、加拿大、德国、韩国等国的学校和教育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与交往,实施学生赴美、德、加拿大交流,以及教师海外研修等项目,相互借鉴吸收,互通有无,拓展办学新视野,优化办学新模式。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本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本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天台中学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天台中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天台中学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党委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台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县范围。
学前教育收费
1.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发改委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定价(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同级公办园的2倍,具体由各地确定)。
2.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项目,由设区市发改、财政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义务教育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
1.公办普通中小学:免费。
2.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2021年9月起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收取课后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3.伙食费据实收取。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分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
线上培训:《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64号)规定:培训费基准价为18元/课时.人次,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线下培训:按属地原则,收费标准由各地制定。
普通高中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
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发改委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开展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6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线上线下培训收费都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一)学费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规定: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
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住宿费
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发改委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开展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6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免学费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为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减免。
国家助学金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