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赤城中学

学校地址: 赤城街道飞霞路28号
学段:初级中学 办学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6-83978801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天台县赤城中学创建于1994年,地处赤城山麓,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个个发展,人人满意”的办学理念,注重“用文化办学”、“用思想管理”、“用智慧引领”,促进学校、师生和谐健康全面发展。学校占地面积120亩,建筑面积28678平方米,拥有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楼、实验楼、行政图书楼体艺馆造型优美, 布局合理;图书室、阅览室、教师办公室、多功能报告厅、校园网络等一应俱全;实验室实现省一类配备。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全校教职工192人,专任教师190人。

学校以“国家教育信息化试点”和创“浙江省数字化校园示范建设学校”为载体,积极探索信息化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办好教育信息化试点班,向教改要质量;学校不断打造赤城特色,培育一批批“有思想、会学习、善生活、懂感恩”的赤城少年。2008年被评为浙江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2011年被评浙江省示范初中; 2012年成为教育部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2013年成为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建设学校;2017被评为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优秀单位2019年被评为市级禁毒教育示范学校 2021年被评为台州市垃圾分类示范学校2022年被评为台州市首批人工智能教育实验校台州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智慧管理示范校2023通过浙江省现代化学校验收,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银牌)。

近年来,学校发展迅速,文化内涵不断丰富,办学品位不断提升。先后被评为浙江省先进教科研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生态体验式德育的案例与问题研究”定点实验基地,成为首批长三角千所学校网络结对学校。

在积极推进优质初中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和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先后被评为台州市体艺特色学校,浙江省阳光体育基地、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浙江省田径特色学校,浙江省篮球特色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篮球特色学校。学校目前拥有室内体育综合馆一座,标准400米跑道以及各项体育运动设施。

学校在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要求,与石梁学校结成“教育共同体”, 秉承“共建、共进、共享和共赢”的理念,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全方位助力推动石梁学校教育提质升档,优化教学模式,提高教学实效,力求实现城乡学校教师同发展、学生同进步、质量同提高、文化同繁荣。


天台县赤城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天台县赤城中学;住所地址为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28号。

第三条 本校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3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3310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天台县小学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宗旨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业务范围为: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本校秉承“个个发展  人人满意”的办学理念,努力将学校办成“以文化内涵发展为基础创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一流学校。

办学目标:发展学校文化,以文化立校,积极营造文化氛围。包括信息化教育、对外交流、教育文化、科研文化、德育文化、艺术文化、社团文化、体育文化和班级文化等。

育人目标:培育“有思想 会学习 善生活 懂感恩 ”的赤诚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核心地位,坚持课堂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加强管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打造有持续竞争力的、一流的、有创新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赤诚、笃学

校风:和谐、进取、崇真、尚美

教风:严谨、敬业、和乐、科学

学风:勤、博、精、新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徽:

校刊:《赤诚》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依法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天台县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职工队伍建设;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县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五育并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党组织书记是学校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党组织书记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和指导;
  (四)领导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等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及团员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干部、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
  (五)根据学校特点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积极慎重地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六)领导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定期召开支部会,加强学校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
  (七)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教职工的思想情况,尊重教职工的合理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和帮助师生员工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八)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支部的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八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教育技术中心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务办公室——主要协助校长室起草学校工作计划、总结,收发各类公文,协调各处室关系,负责学校对外交流、宣传报道等工作。

教务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组织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素养,落实“五育并举”和“双减”政策。

政教处——紧密结合政治思想教育和教育工作,按照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面向全体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有思想、会学习、善生活、懂感恩”赤诚少年。

教科处——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和常规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的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对学校教育科研课题进行管理、对学校多种形式教育科研活动进行指导、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参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学校优秀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组织教师论文评比与选送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总务工作,组织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廉洁奉公,勤俭持校。

教育技术中心——分管信息技术、电教、实验、图书等设备的采购与运维工作。负责提升师生的教育技术素养,促进信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提升学校的信息化品牌。    团委——定期召开团委会、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学校国旗队的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三)重视教师专业发展。与学校“赤诚文化”相结合,构建不同学习群体,制定不同的培养考核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活动;

(四)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按照《赤城中学教学常规规范化管理细则》明确教学要求,规范教学行为。年级组统一教学常规管理,统一教学进度,促进均衡发展。

(五)立德树人培育赤诚少年。围绕“赤诚文化”创建德育阵地,开展各类德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赤诚、笃学”之风;

(六)打造赤诚课程体系。建立生本课堂的教学模式,落实教学五认真狠抓教学质量。打造新劳动教育课程,建立劳动基地;

(七)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八)认真落实五项管理要求和“双减”政策,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校建立《赤城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考核细则》和《校聘教师考核细则》促进骨干教师的成长,规范校聘教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建立《赤城中学各科作业规范要求》,明确各个学科的作业要求,促进作业质量提升的基础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本校建立《赤城中学新教师培养机制》,利用校内名师引领的作用,新分配的三年内教师与相应学科的名师结对培养。

第二十七条 本校结合“赤诚文化”的精神,以“赤诚、笃学”为旨、循环红旗作标,开展赤诚少年、优秀班级的评比。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八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八)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本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考核、评优评先等制度,提升教职员工的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条件。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 本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 本校设立《家长立岗制度》,开展“百万群众当交警”活动,各班级上报2位家长参与学校早晚高峰期的校门口执勤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校与赤城街道办事处、城东派出所、中医院等部门联动,开展各类安全卫生教育课。

第四十六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加入“海山联盟”、八校联谊;学校党支部与广东东莞流动党支部共建共进;扩大对外交流,与韩国全罗道和顺郡教育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拔款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音乐室、报告厅、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安排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天台县赤城中学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 天台县赤城中学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天台县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天台县赤城中学

2021年8月7日

(本章程修订稿于2021 年 6月 21日经天台县赤城中学第五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8月 10日经天台县教育局同意,8 月 20日报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