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台实验中学
天台实验中学位于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59号,是天台唯一的县直属初级中学。学校前身是清末天台籍进士金文田于1906年创办的天台中学堂,1922年更名为天台县立初级中学校,1953年更名为浙江省天台中学。1992年天台中学初中部更名为天台城关中学,1998年更名为天台实验中学。一百多年的积淀发展,累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
百年正芳华,学校是天台文脉传承的鲜活例证,更是品质卓越的现代教育典范。
学校现有金盘校区和文田书院两个校区,文田书院为县科学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现有正式在编教职工200多名,县名师名家工作室2个,县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13人,省级综合荣誉获得者5人,市县综合先进123人,县级及以上大比武、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116人,一支政治过关、业务过硬、勇于创新、锐意改革的教师队伍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
学校坚持党建引领发展,秉承“自主发展、人人成才”的办学理念和“自主、自强、大气、大为”的校训,力求形成“自强勤勉、大气开放”的校风、“厚德爱生、教学相长”的教风和“勤奋自主、合作进取”的学风。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凝心聚力做好顶层设计,精心谋划,精准施策,五育并举,多元发展,在特色办学的道路上不断实现新突破。学校被评为国家外语中心外语实验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篮球特色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排球特色学校、浙江省示范初中、浙江省教科研200强学校、浙江省创新教育学校、浙江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浙江省中小学首批亲子教育示范学校、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浙江省体育特色学校、浙江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浙江省阅读先进集体、浙江省健康促进银牌学校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成绩始终居台州市同类学校前列,自2004年以来获得了30多个省级体育比赛冠军!丰厚的积淀,优秀的教育教学质量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天台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天台实验中学,住所地址为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59号。
第三条 本校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2080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本学区内符合实验中学招生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办学宗旨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本校的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办学理念一流、校风学风一流、教师水平一流、学生素质一流
办学理念:自主发展、人人成才
办学目标:一流中学、一流人才
坚持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做好顶层设计,瞄准先进,对标名校,以教学改革为突破口,以养德育心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把学校办成一所“理念先进、队伍精干、管理科学、教学高效、学生优质、健康活力”的台州名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把行政队伍建设成为硬气担当、务实创新、精诚团结、乐于奉献的高效管理团队;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把教师锻造成为厚德爱生、理念先进,业务精湛、服务大局的卓越师资队伍;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把学生培育成为爱国爱家、自主自强、大气大为、博学儒雅的自主创新人才。发挥名校名师的辐射效应,帮扶薄弱乡村学校,助力天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自主自强 大气大为
校风:自强勤勉 大气开放
领导作风: 硬气担当 务实创新
教风:厚德爱生 教学相长
学风:勤奋自主 合作进取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歌:梦想起飞的摇篮。词:陈蒙江曲:陈蒙江
校徽:由校训、校名、建校时间、象形字母SY组成。“SY”取自实验两个字拼音的首字母,“S”如火红的朝阳,喻指学生,“Y”如温暖的双手,喻指教师。寓意:伟大的师魂托举起明天的希望。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天台县教育局的权利和义务:
天台县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天台县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 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党组织书记是学校领导班子的“班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和指导;
(四)领导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等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及团员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干部、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
(五)根据学校特点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积极慎重地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六)领导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定期召开支部会,加强学校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
(七)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教职工的思想情况,尊重教职工的合理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和帮助师生员工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八)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支部的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五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每周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校按编制设置校办、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安全处、信息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研组和备课组分别负责学校学科大组和年级学科组教科研计划的制订实施、教学常规的落实检查、校本研修的开展和教师的专业成长等;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重视校本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开设,重视学生的劳动教育和科技教育的开展,以社团活动为载体,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和艺术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健壮体魄和健康心理。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是非判断能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行政领导值班和教师值日工作,开展班级检查、评比,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协作、紧张有序的学习氛围;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主动预防、全员参与、精准落实、促进自护”的原则,建立逐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系统,同时争取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工作网络,确保安全管理无真空,打造平安校园。
(八)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业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认真落实教育部提出的中小学“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要求和双减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的实验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二十五条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成立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家长亲子辅导课,帮助家长提高应对亲子关系新挑战的能力,缓解家长的焦虑情绪。
第三十五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不定期邀请社区工作者来校座谈,争取社区支持、配合学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争取警方支持,实现警校联动,不定期与城东所交流校园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每天上放学时段,城东所民警来协助学校值班老师进行校园周边巡逻,净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与市内其他名校组成“和合教学联盟”,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县教育局同意;
(五)章程报送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天台实验中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党总支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总支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天台县教育局审定,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天台县教育局同意,报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一、各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划分咨询中心校。
二、天台县城区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如下:
小学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
学校 | 居 民 区 | 备注 |
实验小学 | 民主居、四方塘居、县前居、妙山居,东门里居、环碧门居、德升门居、建设居、湖心田居、桥南居(福溪) | 新建小区参照周边居民区所在学区划入相应的学区。 |
天台小学 | 秀园居、金庭门居、应台门居、丰泽居、丰园居、紫东居、松溪居、下路口村、东湖居、螺溪村、黄龙居 | |
赤城二小 | 利济门居、友明居、勤丰居、湖西居、文明门居、万松径居、石墙头居、李家洋居、黎民居 | |
城南小学(实验小学福溪校区) | 杏庄居、西门里居、广济居、体育场居、福溪居、大路曹村、桥南居 | |
赤城小学 | 永清门居、和平居、荣阳里居、清溪居、二里许居、西兴居、育青居、永宁居、赤城居、赤义居、落雁居(始丰) | |
始丰小学 | 和合路以南的区域。包括:西演茅、玉湖社区、落雁社区、溪林社区、大户丁、商业街区块、天台山西路区块、嘉亨湾、雍景园、星星港湾、阳光公寓、四叶草居、名仕苑、湖滨花园、悦湖郡、中央花园、银轮国际、财富国际、祥生江山樾、宝通公寓、龙湾、龙禧、悦溪里 | |
云锦小学(实验小学始丰校区) | 和合路以北,323省道以南的区域。包括:官塘蔡、官塘张、团结、铺前、官塘娄、黄泥山头、后坑、下洋、西雅轩、望景家园、桂花苑、柳岸花园、祥生世纪广场、杨帆泊悦、龙悦小区、柏雅四季 | |
福溪小学 | 水南6村、幸福村、双狮村、友谊村、幸福花苑、幸福新村(南屏) |
2.初中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
学校 | 居 民 区 | 备注 |
实验中学 | 以劳动路为界向南延伸到桥南路以东,向北交赤城路,沿石寨路以东共24个居6个村。 | 新建小区参照周边居民区所在学区划入相应的学区。 |
赤城中学 | 以劳动路为界,向南延伸到桥南路以西,向北交赤城路,沿石寨路以西共17个居1个村。 | |
始丰中学 | 始丰街道辖区内所有村居。 | |
大公中学 | 福溪街道辖区内相关村居(三州乡、南屏乡户籍也可报名) |
3.随迁子女定点就读学校
学段 | 学 校 |
小学 | 螺溪小学、栖霞小学、丽泽小学、横山小学、滩岭小学 |
义务教育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
1.公办普通中小学:免费。
2.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2021年9月起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收取课后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3.伙食费据实收取。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分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
线上培训:《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64号)规定:培训费基准价为18元/课时.人次,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线下培训:按属地原则,收费标准由各地制定。
营养改善计划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生活补助
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