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街头镇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 街头镇蓝洲路36号
学段:小学 办学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6-83030036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街头镇中心小学,原名蓝洲书院,创建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距今已有201年的办学历史。

学校东临“寒山子”隐居地寒石山,西接风景秀丽的寒山湖,南揽母亲河始丰溪,北倚百年老街古建筑群,风景秀丽,文化底蕴深厚。“尚和合,求大同”是街小人的向心力,和合文化不仅让学校有了发展的方向,更让学校充满了温度和光亮。

学校在发展进程中,以“育英树德 和合日新”为校训,以“和合谱写幸福教育”为办学理念,以“传承和合文化、构建和合校园、培育和合少年”为办学目标,充分挖掘“和合文化”的育人功能,全面实施“三和圆梦”工程。学校通过打造和美的校园文化,探索和谐的教育方式,追求和悦的教育享受,让街小的每一位学子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圆和合少年之梦;让街小的每一位老师能够建构科学的教育方式,圆和合教育之梦;让我们的学校在继承和传播和合文化的过程中,圆文化自信之梦。

百年蓝洲,和合日新。学校相继获得“全国‘传统文化进校园’首批项目试点学校”“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浙江省示范性社区学校”“浙江省标准化学校”“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新劳动教育学校院”“台州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台州市和合文化少年研究院”“台州市乡村名校”等荣誉称号,是一所极具和合意蕴的乡村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天台县街头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址为天台县街头镇蓝州路 36 号。

第三条  本校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的开办资金为 1300 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对口区域户籍、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校宗旨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为: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本校的发展目标是“传承和合文化、构建和合校园、培育和合少年”。学校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办学宗旨;以创建“和合校园 ”为抓手,以构 建“和合课程体系 ”为主阵地 ,进一步创建台州市“美丽校园 ”,大力推进立德树人工作。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育英树德  和合日新

校风:和谐向上  务实兼容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歌:《和合少年》;

校徽: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职责

党组织书记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学校工会及少先队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学校党支部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 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本校党支部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本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校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校设置校长室、校办、教导处、教科室、 总务处、安全处、德育处和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组建选修走班课程;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四)加强品德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落实“双减”要求,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 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 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四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五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 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天台县街头镇中心小学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 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天台县街头镇中心小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2021年8月经天台县街头镇中心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