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实验幼儿园妙山园区

学校地址: 天台县赤城街道樟下巷12号
学段:幼儿园 办学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6-83170038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天台县实验幼儿园妙山园区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创办的一所县教育局直属的公立幼儿园,股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创办以来 ,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现有12个教学班,共289名幼儿。幼儿园坐落在赤城街道妙山头,占地面积2483平方米,建筑面积1970平方 米,绿化面积占有421平方米。整体建筑清新简约、宽敞通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幼儿园秉承了实验幼儿园20多年来的办学理念 ,以“亲亲一家人,和乐向未来”为理念,不断地探索,促进幼儿园发展。


天台县实验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幼儿园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天台县实验幼儿园。共有3个园区:妙山园区(赤城街道妙山巷32号)、杏庄园区(赤城街道杏庄路36号)、泊悦园区(始丰新城法华路与康宁路交汇处),总园设在泊悦园区。微信公众号名称:天台县实验幼儿园。

第三条   实验幼儿园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园为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为222万元,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园招生对象为 3-6 周岁的幼儿。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园宗旨为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业务范围为: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本园发展目标是围绕“和亲合乐”的发展主题,以“育什么样的人?怎样育人?”为核心,依据教育纲要的全面发展观以及学前教育阶段核心素养的培养目标,实幼以“身心和乐、亲人惜物、善思乐创”为培养目标。身心和乐(身心收敛,与人和乐)是指,人与人相处互相体谅,则自然和睦快乐了。亲人惜物(亲爱亲人,而爱万物)是指,我们要亲爱自己的亲人、朋友,进而爱护世间的各种事物;善思乐创(善思者智,乐创者远)是指,要做一个善于思考的智者,也要成为一个乐于创造的人,从而走的更远。促使我们快乐的享受生活、享受学习的过程,在包容的爱的氛围中乐于思考、大胆创新,茁壮成长;在这里成长的教师、家长能结盟,共同携手谱写孩子成长的乐章。“以合为基,以实为核,以研为法,以生为长”回答了怎样育人。

第八条   本园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办园理念:亲亲一家人  和乐向未来

园训:亲和待人  精诚做事

园风:和乐  知礼  共进

教风:亲和  滋育  共创

学风:和谐  善思  乐创

第九条   本园的主要标识如下:

园旗:以黄、绿为园旗基本色,黄为底色,幼教集团园标在中间。

园歌:《实幼花园》,由歌曲《天赋的花园》改编而成,旋律温和优美;歌词灵动奔放,将幼儿的生活融入其中,是我园优良园风的高度概括,是我园发展方向的精神宣言。

园标:我们的园标由“实幼”的两个首字母S与Y衍生出的实幼宝贝头像构成,表示所有的工作都以孩子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字母 SY 还隐含实在的“实”与研究的“研”,寓意我们实幼人坚持实实在在求发展,以研兴园,以研促教的发展战略。和亲合乐教育是实验幼教集团的发展主题,两个孩子和谐的姿态更能突显“和亲”的家文化。

形象天使:男孩“乐乐” 、女孩“亲亲”。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七)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天台县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幼儿园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天台县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党支部,隶属天台县教育局党委领导。幼儿园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群团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园园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幼儿园工会、共青团工作,协调幼儿园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幼儿园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园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园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干部、党工团、教职工、家委会代表们参加的园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园下设办公室、保教处、总务处、财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本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设园本课程;

优质的教育教学管理是幼儿园规范办园之前提。为此,幼儿园在园本课程建设背景下的教育教学管理更应聚焦问题,创新思路。

本园在教育教学管理上秉承“三立”原则,即立教育主人翁意识;立优质教育质量;立优质管理机制,促进教育教学管理。

(三)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幼儿园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幼  儿

第二十五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录取或者转入本园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园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本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上级减免政策,通过免除保育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按规定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五条   本园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幼儿园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六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以班级、年级组等形式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对 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展亲子园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三十九条   本园依托社区、派出所、交警、城管等部门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化校园。

第四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园经费来源为财政拔款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幼儿园的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本园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幼儿园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幼儿园教职工、家长代表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天台县实验幼儿园依照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幼儿园党组织或者园长办公会议提出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教育局、天台县委编办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幼儿园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幼儿园党组织或者园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幼儿园党组织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点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实验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就近入园、区域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