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恩美幼儿园

学校地址: 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6号
学段:幼儿园 办学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6-83170029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天台县恩美幼儿园位于赤城街道秀园路6号,创建于1988年,是爱国侨胞沈炳麟先生捐资创办的天台县第一所公办幼儿园。

幼儿园在党和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坚持“公民相通、城乡共富”的发展思路,实现“一园六区”集团化办园新格局。共有教职工165人,其中市县名师名校长4人,市县教坛新秀5人。幼儿园获评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浙江省首批示范性幼儿园、浙江省育苗工程围棋基地、浙江省家庭教育先进单位、浙江省第二批幼儿体育示范基地、全国围棋特色学校等众多荣誉。是中国围棋队总教练“俞斌体育名师工作室”基地学校,培养了阿尔法狗研发团队的陈御天博士以及多位知名专业棋手。幼儿篮球队、舞蹈队等特色团队多次省市参赛,均获省市一等奖。

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持“感恩于心,化爱于行”的办园理念,构建“12345”办园体系。即以“党建引领”为中心,完善制度和治理两大体系,建立“集团引领、园区自主、小组联动”三级管理,依托“质量评估、园本研修、三名平台、课题研究”四个平台,夯实“环境、家园、课程、团队、管理”五方面内涵,形成“务实、探索、成就、卓越”的办园风格,打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园所发展新样态。为孩子的生命立心,为孩子的成长启智,为孩子的未来赋能,全面培养“健体尚美 感恩明理”的新时代儿童。


天台县恩美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天台县恩美幼儿园;秀园路园区地址:赤城街道秀园路6号;城西园区地址:赤城街道工人西路107号;合岚轩园区地址:赤城街道螺园北路十一巷20号。本园主要办事机构设在秀园路园区。

第三条 本园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园是一所实施三年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 186 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园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五条 本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园宗旨为: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业务范围为: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本园发展目标为:

幼儿培养目标

(一)感恩、明理:在爱的教育的润泽下,促进每个孩子健康成长,使孩子从小就知恩、懂恩、明察事理,以爱育爱,关爱他人。

(二)体健、尚美:让每个孩子拥有健康的体魄、健全的心理。让孩子充分释放天性,学会用心灵去感受和发现美,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现美、创造美。

教师发展目标

(一)亲和有爱:经常保持微笑,有亲和力,爱孩子和本职工作。

(二)勤学善思:勤于学习,善于反思,将理念转化为实践行为。

(三)务实创新:踏实工作,乐于探究,有独立见解和创新举措。

第八条 本园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一)园风:温馨、和谐、开放

(二)师风:团结、平和、务实

(三)教风:倾听、尊重、支持

(四)学风:专注、自主、好问

(五)文化精神:在工作中经常保持微笑,能以平和的心态亲近孩子、尊重同伴、理解家长,营造温馨和谐的人际氛围,形成“乐享工作、品质生活”的文化精神。

第九条 本园的主要标识如下:

园标: 以恩美幼儿园的开头大写字母 “E”为设计元素,把“E”巧妙地设计成太阳象征着幼儿园小朋友的活泼、天真、可爱。太阳周边围绕着的5个色块寓意小朋友在幼儿园里过着多姿多彩的生活,幼儿园是小朋友健康成长的家园。

园歌:《恩美是我家》是幼儿园的园歌。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天台县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县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 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党支部,隶属天台县教育局党委领导。幼儿园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群团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幼儿园工会、共青团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幼儿园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园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园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行政干部、党工团、教职工、家委会代表们组成,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下设保教处、办公室、总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本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

(三)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幼儿园内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组织书记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是学校领导班子的“班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和指导;

(四)领导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等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及团员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干部、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

(五)根据学校特点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积极慎重地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六)领导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定期召开支部会,加强学校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

(七)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教职工的思想情况,尊重教职工的合理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和帮助师生员工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八)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支部的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四章  幼 儿


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录取或者转入本园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本园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除保教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按规定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园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幼儿园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鼓励总园及下设园区充分利用园本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资源。

第三十五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

法。

第三十六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七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温馨、童趣、现代、开放”的绿色校园。

第四十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一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二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三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在天气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 2 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通过健康活动、 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

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五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 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八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以班级、年级组等形式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及班级管理、参与幼儿园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放亲子园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二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园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拔款。

第五十四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幼儿园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本园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幼儿园教职工、家长代表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同意。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园依照本章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幼儿园党支部或者园长办公会议提出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幼儿园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幼儿园党支部或者园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幼儿园党支部审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天台县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就近入园、区域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