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天政复〔2024〕164号
时间:2024-10-22 08:50 来源: 浏览次数:

申请人:许某水

申请人:许某会

申请人:潘某平

申请人:许某梅

申请人:许某平

申请人:许某溪

申请人:许某抗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某明,职务:党工委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拖延履行2024年4月27日督促申请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行。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同年7月4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审理已终结。

申请人称:天台县(水南)区块改造,涉及六村集体共有征地及房屋拆迁款去向。2024年2月村民三百多户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征收款收入、支出明细信息公开。3月18日福街办开告[2024]3号称:申请人应向(水南)六村村集体详询。申请人于3月24日向(水南)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邮寄申请书,请求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但(水南)六村没有回复。4月27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督促申请书,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得到信息公开结果。6月24日被申请人答复告知于6月21日向某六村村委会作出《通知》,要求(水南)六村村委会接到通知后及时依法公布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支出与收入明细。但申请人认为:国家法律规定信息公开期限法定时间为一个月,履职法定期限为二个月,申请人从2024年2月就该事件申请,至今已超五个月左右,未见到信息结果,特别之处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督促申请书后,在法定期二个月后期作出《通知》,明显存在故意及消极不作为行为。上述种种迹象表明,被申请人督促与法定时间履职原则相违背,也没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请求天台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拖延履行督促职责行为,也无须重复履行督促职责。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督促处理程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督促申请后,于2024年6月18日召集某六村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60日期限内作出处理答复,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某六村村委会作出《通知》,要求某六村村委会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依法公布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支出与收入明细。被申请人既未拖延履职,也无须重复履职,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许某水、许某会、潘某平、许某梅、许某平、许某溪、许某抗七人均为天台县某街道某六村(某联村、某主村、某明村、某联村、某光村、某明村)的村民。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某村村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收入、支出)票据明细”。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福街办开告〔2024〕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某村村民“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属于某六村集体所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请向某六村村集体详询”。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向某六村集体经济组织邮寄提交《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告知‘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收入、支出)票据明细’,以书面材料形式给予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收到某六村的回复。2024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督促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公开(水南)村集体财务监督职责;二、责令保存“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具体支出与收入明细,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就许某水等“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召集了某六村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会上某六村主职干部称在2024年3月26日收到许某水等6人提交的请求告知“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收入、支出)票据明细”的申请书,因该账户的收支明细还在进一步整理当中,对于此份申请并未作出答复。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通知》,要求某六村村委会在接到该通知后及时依法公布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支出与收入明细,并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答复书》,将上述通知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延履行督促申请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8月15日,天台县某街道某联村、某光村、某明村、某主村、某联村、某明村六村村委会出具了《水南六村集体账户收支情况》,并分别于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0日在某街道某明村、某联村、某光村、某联村四村和某主村、某明村二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在某街道的公开栏张贴公示了《水南六村集体账户收支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水南六村集体账户收支情况》的公示情况的《情况说明》一份并附上张贴照片14张。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督促公开申请书及2024年3月24日申请书、《通知》及送达回证、《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水南六村集体账户收支情况》在某六村村务公开栏、某街道公开栏张贴公示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拖延履行申请人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本案中,被申请人辖区内村委会出现未及时公开村务事项的情况,对此其作为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村委会监督履行村务公开事项的职责。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收到申请人2024年4月27日提交的督促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1日作出《通知》,要求案涉某六村村委会及时公布天台县某街道新民公益金账户具体支出与收入明细,并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答复书》,将上述通知内容告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督促后,案涉的某街道某六村在村务公开栏和街道的公开栏张贴公示了《水南六村集体账户收支情况》,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案涉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但本案系村民对村委会村务公开不及时的情况申请政府监督,被申请人应在接到申请人申请的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拖延履行,依法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对申请人2024年4月27日提交的督促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