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4-10-15 10:26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台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强老年人照 顾服务,强化困难老年人政府兜底保障能力,提升我县居家养老 服务水平,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台州 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困难老年人是指天台县民政部门在册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

第二章  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困难老年人补贴共分三个项目,具体为:

第一项为养老服务补贴,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 务;第二项为养老护理补贴,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 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第 三项为基本生活补助,该补助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 难。

第五条 困难老年人补贴三个项目的补贴对象分别为: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本县民政部门在册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 80

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本县民政部门 在册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 行自理能力评估;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本县民政部门在册的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 三项补贴标准如下:

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 125 元、低保边缘家庭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 65 元;养老护理补 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 500 元、 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 250 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 125 元;低保 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 的 50%执行;基本生活补助,每月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 10%计发。

第三章  认定和复核

第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认定和复核程序,具体 如下:

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及低边家庭高龄老年人依据 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 边资格动态调整;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 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养老护理补贴认定和复核程序如下:本人或代办人在 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

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 贴名单和补助标准,具体资料应包含低保低边信息、老年人能力 评估信息、公示表等相关资料(附件 1、附件 2)。补贴对象原则上 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第九条 补贴对象新增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 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 自次月起停 止享受。

第四章  发放和提供方式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 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 以服务给 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第十一条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 算清零。

第十二条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 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第五章  相关政策衔接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

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 贴。

第十五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 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 理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 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 补贴。

第十八条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 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第六章  职责、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对接,做好养老服务 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电子积分发放工作; 乡镇街道要及时部署和 动员补贴发放对象办理第三代社保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合 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按照相关规定采取 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 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充分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 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基本生活补助、服务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监 管,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发放,加强与医保、人社、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 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第七章  实施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天台县民政局 天台县财政局关于天台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民政〔2022〕86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天台县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