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09-04 结束时间:2023-09-14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关于重新公布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就《关于重新公布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向社会征询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14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工人东路111号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17200,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2.来电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徐家庆,联系电话:0576-83979019

3.邮件反馈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箱:ttgtgbk@163.com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4日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天台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准仅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

三、天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一级区片6.0万元/亩、二级区片5.2万元/亩、三级区片4.8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级区片3.7万元/亩、二级区片3.2万元/亩、三级区片2.9万元/亩。插花地的征地补偿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其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台县各乡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我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拟对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重新公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基本情况

我县现行区片综合价文件《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天政发〔2020〕8号)发布于2020年7月,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保障我县各类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顺利推进,我县今年应调整或重新公布我县区片综合地价。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今年9月发布《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中明确天台县征地最低标准与之前未发生变化。我局结合周边县市区区片价重新发布的前期情况,拟定本文件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制定。

三、征求意见

2023年9月4日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从9月4日到9月14日,其间未收到意见。

我局于10月16日晚召开全县区片综合价重新发布的征求意见会,各乡镇均未提出意见。

9月4日-9月14日,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关于重新公布天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