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685C/2023-98462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3-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印发《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9-21 15:5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公文。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调解仲裁类文件

例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方面的文件

2

人才开发类文件

例如人力资源流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3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类文件

例如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失业保险、技能人才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文件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类文件

例如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5

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类文件

例如劳动关系协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6

工资福利和奖励类文件

例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离休退休等方面的文件

7

社会保险类文件

例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定点协议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8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类文件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等方面的文件

9

专项行动类文件

例如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10

转发上级类文件

例如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11

文件清理类文件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2

其他类文件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贯彻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重大事项

例如贯彻落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

制定或者调整各类重点专项规划

例如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等

3

制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例如制定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就业促进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4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例如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5

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应急预案措施

例如制定或调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

其他重大事项

例如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

定义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是指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2

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3

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

4

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5

交流合作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

其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说明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依据

1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2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4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5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6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7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8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9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

1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11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12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13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14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16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1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