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132H/2023-128481
发布机构: 天台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清单
时间:2023-09-01 15:45 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实施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公共聚集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申报审核、实施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属公共聚集场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实施整改,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实施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公共聚集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申报审核、实施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属公共聚集场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实施整改,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实施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公共聚集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申报审核、实施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属公共聚集场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实施整改,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主动整改,但在10日内未报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整改,拒不备案或者已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能主动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毕的,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能主动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毕的,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能主动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毕的,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能主动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毕的,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或者2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