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3-08-23 结束时间: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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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

      《关于公布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拟定,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限2023年8月23日至9月1日公众若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邮寄至天台县人民西路193号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城建大厦907室)
  2、 邮件反馈至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ttxjsj@163.com。
   联系人:郑卫东,联系电话:0576-83881317


附件:2023公租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起草说明.docx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202369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等文件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现就2023年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申请方式通知如下:

一、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即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及以上;

2、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933元(含33933元)

3、住房条件:本县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轿(汽)车(不包括经营车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及以上;

2、 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6555元(含56555元);

3、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户籍条件: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6个月以上;

2、就业条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天台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3、 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6555元(含56555元);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6、新就业人员包括工作年限未超过7年的未婚新分配高校毕业生和首次在天台县就业的工作人员。首次在天台县就业的工作人员指在天台首次工作、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天台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7年以下的具有稳定就业人员,不含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四)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户籍条件:已申领了“台州码”,且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积分条件: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核定的积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3、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6555元(含56555元);

4、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五)特定对象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具备的条件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天台县中心城区《浙江省居住证》。

2)工作条件: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或一线公交工作工作满2年。

3)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6555元(含56555元);

4)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需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条件。

2、城镇D级危房申请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2)收入: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6555元(含56555元);

3)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且D级危房坐落本县中心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且已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该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现有房产面积)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不超过1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二、面积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4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实际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保障家庭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类别以外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数2人以下的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以放宽10平方米。

三、其他事项:

(一)住房及其建筑面积认定:现住房及申请之日的前5年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及其建筑面积均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二)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指仍在注册的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已全面注销企业的不计入。

(三)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费,原则上以购置正式发票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认定、其收入、住房资助能力和申请的其它要求,详见《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

(五)对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或对共享的信息有异议的需由申请家庭提供书面材料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服务窗口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须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专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指导下开展申请。 

通过窗口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打开政2.0→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申请人也可通过浙里办申请,具体方法:打开浙里办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五、公租房的分配与轮候。县住建局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在2023年度公租房申请审核最后一批公示期结束后择期组织公租房分配或轮候抓阄。对符合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实施租赁补贴。

六、外来人才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申请方式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

七、天台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如下:

赤城街道:紫东社区、丰园社区、丰泽社区、金盘社区、飞鹤社区、妙山社区、跃龙社区、临川社区、永清社区、桃源社区、天都社区、永宁社区、国赤社区、坑边村、八都村、横潭坎、花麦地、东溪自然村、田洋陈村(不含黄姆岙村、两亭巷村)、栖霞村、九峰村(溪金、沙头朱、坎顶、下洋张、叶家井、麦山头、塔后村、麻车洋村(上洋郑)、三新村、百步洋村。

福溪街道:桥南社区、幸福花苑社区、南兴社区(大路曹村、下余村、下园徐村(不含梅坦自然村))、福溪社区、莪园村、兴业村(下王邱村、蟹渚村)、光明村、星光村、三联村、民主村、新联村、建明村、双狮村。

始丰街道:天元社区、溪林社区、落雁社区、玉湖社区、西演茅、大户丁、茅导师、官塘娄、官塘蔡、铺前、下科山、团结、官塘张、黄泥山头、龙一村、龙二村、龙三村、龙四村、龙五村

平桥镇:路下裘村、石竹村、下园殿村、下洋潘村、八角亭村、平镇街村、新东村、下街村、塘下竹村、麻车陈村、下秧田村、山宅村、东塘下村、裘村、后蒋村、上庞村、周坎头村、大路庞村、山头庞村、周下村、大溪汤村、上丁村、溪口陈村、麻车湖村;

白鹤镇:茶塘村、缸窑村、澄村村、鹤栖新村、下西山村、白鹤殿村、上王村、余村村、井头村、登头村、霞徐村、石板路村、秀园村;

街头镇:街一村、街二村、街三村、街四村、叶宅村、埠头村;

坦头镇:坦头村、湖岸村、鱼山村、黄务洋村、长崔丁村、东陈村(欢溪以东)、溪南村、五百村、下庄村;

三合镇:洋头村、黄务村、下坊村、塘上村;

洪畴镇:大一村、大洋(大二村、西洋村)、大三村、市集村、希董村(希董村、平园村);

石梁镇:集云村(高桥村、长湾村)、龙皇堂村(龙皇堂村、范文岙村、察岭脚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咨询电话:

0576-83881317。

 

2023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每年开展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需要公布年度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实施动态管理,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依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结合《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要求制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具体条件。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规定: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2023年公布具体标准为: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933元。

(三)拟出台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具体化。

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规定的公租房申请条件予以具体化,给予量化标准。如收入标准、货币资产、车辆价值、企业投资标准予以具体量化。

2、完善公租房申请条件。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与《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

〔2023〕69号)规定的公租房申请条件存在不一致情况,主要有:

(1)《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对申请家庭未设置货币资产限制、企业投资限制、车辆价格限制;《导则》则设置相关条件;

(2)《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未设置收入限制;《导则》要求设置条件,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一致;

(3)对新就业人员住房条件设置按《导则》要求设置条件为:无房。

(4)房产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房产转让年限限制原则上3年,析产、赠与情形限制年限10年;《导则》规定: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对转让、析产等情形年限限制未作规定,但《导则》试行版对此规定:房产转让年限为5年。

因此,依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结合《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要求制定申请条件,统一申请条件,

设置了申请家庭货币资产限制、企业投资限制、车辆价格限制;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设置收入限制;考虑到《导则》试行版对房产转让规定已实施并对已保障对象作出调整及政策延续性,所以房产转让年限限制统一为5年。

3、推进、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信息化管理。

已完成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设、应用,今后公租房申请、审核全面推进、完善信息化管理。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该文件今年2023年4月份开始调研、起草,局内多次组织讨论。2023年4月形成初步意见稿,8月1日收到《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修改初步意见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数据来源:(1)2022年天台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6555元,数据来源:县统计局;(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货币资产限制数据。天台县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天台县住宅销售额、销售面积计算得出,商品住房销售总额353461万元/销售面积310925平方米=11368元/平方米。天台县公租房人均保障面积按18平方米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货币资产限制:11368元/平方米*18平方米=204624元;(3)企业投资额限制:根据《导则》规定 :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4)车辆价格限制。《导则》规定: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15 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

代步车)。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2】21号)天台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41元/月·人,10-15倍在124920元-187380元区间,考虑政策延续性,取车辆购置价低于15万元。

2、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3、《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

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5、《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2】21号);

6、《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 28号);

7、其他文件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23日至91,我局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0条。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