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县级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切实做好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现公开向社会选聘县级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县级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员须自愿接受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认定的质量督导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工作内容
1.开班情况检查
督导员按照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委派任务信息,在培训时间内到达培训开班地点,核查受检培训机构的开班信息,重点核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学员人数是否与教学计划相符,授课教师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培训场地和设备是否满足培训需要等,对现场教学情况进行拍照及录像记录 ( 1 至 3 张照片及 1 段 1 分钟以上小视频,要求能清晰反映教室、教师和学员等现场情况),并如实填写《天台县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 附件 2 )。
2.教学质量评价
督导员随堂听课 30 分钟以上,对教师教学能力、课堂气氛、教学方法和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3.现场人员访谈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督导员可向学员或相关人员访谈,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确保本次巡查督导意见客观、真实。在实施培训过程巡查时,还须抽取每班 20%的学员进行问卷调查,并填写《天台县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调查表》( 附件 3 )。
4.巡查督导情况反馈
培训结束后,督导员完整填写《天台县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 附件 2 )交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连同相关照片、视频和调查问卷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派部门。如在巡查督导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督导员应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
5.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
职业培训结束后,督导员对鉴定过程实施督导,包括考场的布置及编排、参加鉴定人数、鉴定等级范围、试题及题库、考务管理程序、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进行管理。督导员对理论及实操的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情况记录表》(附件4) 和《技能等级认定现场督导情况报告》(附件5)。督导员监督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履职情况。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督导员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做好记录;如发现鉴定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 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督导员工作纪律,认真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
2. 自愿接受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履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工作。
3.认真学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法规及质量督导员相关管理规定。
4.执行现场巡查督导任务时,应佩戴天台县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员证,不能委托或邀请他人参与督导工作,巡查前不能私自与被检查机构联系,无法找到巡查地点时,应及时与委派部门联系,由委派部门协助解决。
5.巡查时尽量不要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要及时记录授课教师、班主任姓名、授课内容、参训学员人数等内容,如实填写《天台县职业技能培训巡查督导记录表》,拍摄现场授课照片及录像,并及时向委派部门汇报情况。
6.在执行巡查任务过程中,不得接受被巡查机构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如被巡查机构有此现象,须向委派部门反映。
二、退出机制
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督导员资格:
(一) 违反督导员有关规定,或因素质不高、行为言语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督导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发生有效投诉 2 次以上的 (含 2 次 ) ;
(三)无故拒绝接受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任务3次以上的 (含 3 次 ) ;
(四) 年龄达 65 周岁以上 (含 65 周岁) 的,或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督导工作的。
三、报名条件
(一) 热爱职业技能培训教学与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 65 周岁以下。
(二) 大专以上学历,需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优先选聘:持有考评员证的人员;熟悉职业培训管理及鉴定流程,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
四、报名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请于7月15日前填写《天台县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身份证、有关证件(书)、近期2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及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等打包发送到邮箱:396551477@qq.com,联系电话:0576-83930853(张强明)。联系地点:天台县政府大楼1721室。
五、其他事项
1.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选,确定人选后向社会公示,并发文认定。
2.本次选聘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员15名,聘任期三年。督导员任职前须参加由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督导员业务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培训结束后,颁发督导员聘书及工作证。
3.按规定完成质量督导任务的,由委派单位给予一定的质量督导补贴。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