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0368/2023-1113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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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天台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天台县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联动调整。公式如下: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配气价格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气源综合价格(含税)-基期气源综合价格(含税)
实施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是指当期燃气企业采购的气源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四、启动条件
(一)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于联动周期开始前10日,将采购合同、发票及计划用气量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县发改局审核确认,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调价程序。
(三)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四)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县发改局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价格形势、采购成本等方面的监测,做好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当采购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高出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