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MB1674541L/2023-128328
- 文件编号:天农业〔2023〕12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65-2023-0002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3-11-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 天台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9日
天台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4号令)、《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和《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级监管、乡镇负总责、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建管并重”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两个月内与项目受益单位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协议。资产移交协议应将资产列成册,标明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总平图(包含项目范围线、建设内容、位置坐标等),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项目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主体为当地受益和使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如属于多个受益和使用的,则多个当地受益和使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为共同管护主体。
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组)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二条 跨乡(镇)、村(组)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所在工程建设的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主要包括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排水沟无堵塞。
(三)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提灌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疏浚及时、预防垮塌。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六)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统筹用好农田管护资金,确保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
第二十一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管护制度,并在项目所在地(或集中地)上墙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管护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管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农业〔2023〕128号关于印发《天台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pdf